78岁老人打麻将时死亡,儿子要求牌友和棋牌室老板共赔偿35万元!这种诉求有没有获得支持呢?

发现之眼 2024-12-13 11:22:32

在浙江温州,一位78岁的老人因情绪激动而在棋牌室突然倒地不起,经过紧急抢救无效后不幸去世。老人的家属以棋牌室经营方及在场的九位牌友没有尽到法定义务、且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他们索赔共计35万元。这一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成为关注的焦点。

陈老伯在退休后与老伴一同生活,主要帮忙照看他们唯一的儿子陈先生的孩子,以及承担一些家务。随着孩子上学,闲暇时间的陈老伯常常前往邻近的小区棋牌室打牌,那里是一群退休老人常聚的地方。棋牌室老板许某也是小区内的熟人,棋牌室的氛围向来轻松愉悦,大家在这里打牌,主要是为了消磨时间,摆脱日常生活的无聊。

事发当天中午14时,陈老伯和一群老朋友在棋牌室开始了牌局。此时,现场一共有包括黄老伯、李老伯在内的九位牌友。棋牌室老板许某因事离开前,提醒大家遵守规则,保持和气。正当他们沉浸在游戏中,意外发生了。陈老伯在打牌过程中因为情绪激动,突然晕倒。周围的牌友立刻反应过来,有人试图将他扶起,有人拨打紧急电话,还有人急忙联系老板许某,让他赶紧回来。

尽管在第一时间拨打了120,陈老伯还是未能被抢救成功。噩耗传来,陈老伯的儿子陈先生悲痛万分,随即他开始走法律途径,向棋牌室的老板许某以及九位牌友索赔,要求他们共同承担35万元的赔偿费用。

面对陈先生的要求,棋牌室老板及在场的牌友们均表示拒绝。随后,陈先生向当地司法所寻求帮助,希望对事件进行调解。他主要提出了三点要求。

首先,陈先生指出,棋牌室老板许某作为经营者,有责任为棋牌室提供安全保障,但事件发生时他并不在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此外,许某也没有在事故发生后采取足够的救助措施,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如果因未尽安全保障或救援义务导致他人损害,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陈先生认为,黄老伯、李老伯及其他九名牌友在活动中未能及时注意到陈老伯的身体状况变化,最终导致了他的死亡,因而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2条,参与集体活动的参与者均负有提醒、注意安全和照顾他人的责任,如因未尽上述义务导致损害,皆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陈先生提到,父亲去世后,自己必须独自照顾年逾70岁的母亲,生活变得十分艰难,急需这笔赔偿金来缓解经济压力。

针对陈先生的这些理由,许某则反驳称,医院已证实陈老伯是因突发疾病去世,而他并不在场并不影响结果。并且,有人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因此他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且与陈老伯的去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与此同时,黄老伯等牌友也为自己辩护,指出陈老伯参与打牌是自愿行为,应自担风险。他们不是医务工作者,也不了解陈老伯的身体状况,认为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健康负责。事后,他们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不存在任何过错。

在庭上,陈先生听到对方辩解,情绪激动,双方发生了激烈冲突。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及时介入,开始对双方进行法律释明,并尝试调解,希望能和平解决此事。

然而,在调解过程中,陈先生的赔偿请求减至15万元,但黄老伯等人出于人道主义,只愿意共同凑出5万元。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的巨大分歧使得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考虑到双方都为邻里关系,司法所工作人员努力促使他们做出让步,以达到和解。

工作人员对陈先生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即便此事最终诉诸法庭,陈大爷仍需承担超过70%的主要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76条的相关规定,任何自愿参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人员,若因他人行为遭受损害,受害方不得要求其他参与者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的唯一例外,即对损害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参与者。

与此同时,工作人员与棋牌室老板许某进行了交流指出,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虽说许某在此次事件中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他所需承担的责任比例将比参与活动的黄老伯等人多出10%左右。

在各方经过反复协商和深思熟虑后,最终决定采纳司法所提出的调解方案。根据这一方案,棋牌室老板基于人道主义原则,决定支付2.5万元的赔偿,同时,黄老伯与其他9名牌友在相同理由下,各自支付6666元。司法所方面则与当地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依陈先生家庭困难的情况,争取到3.5万元的救助金。因此,陈先生实际收到的金额总共达到12万元。

此事件引发了网络上的热烈讨论,许多网友表示,对于这次调解结果感到意外,认为这一解决方案竟然与事件中毫无关系的主管部门有关联。有网友则认为,这种情况恰恰体现了“谁死谁有理”的原则,认为不应给予任何赔偿。而关于此事,公众的看法似乎出现了分歧,引发了更为广泛的思考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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