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没有和稀泥!陕西西安,男子在高速上行驶时,与一辆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方驾驶员当场死亡,男子的人和车也不同程度受损,事后男子认为,是高速公路管理方没尽到职责,才导致80岁老人驾驶三轮车进入高速,故诉至法院要求高速方赔偿7.98万元,高速方却拿出监控等证据,表示自己毫无过错,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雁塔区法院,人物为化名)
白波35岁,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上班,职务为维修技师,每月到手工资大概4500元,比上不足比下有余,日子过得倒也惬意。
事发当天18时40分许,白波开着小轿车上高速,车子开到包茂高速西耀段铜川方向时,因车速过快避让不及,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年近80岁的三轮车驾驶员王勇被撞飞后,又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的单页防眩板发生碰撞,造成王勇当场死亡。
白波的小轿车也瞬间失控,与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整个车子倒翻个边,幸亏有安全带保护,白波才保住一条命,但也受伤不轻,且车子受损严重,高速公路隔离带也相应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经调查,于1个月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勇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波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白波先后前往三家医院就医,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右额部头皮血肿,共支出医疗费4759元,工作也受到不少影响。
且因小轿车受损,白波向汽车救援服务中心支付施救费2600元,向评估公司支付评估费1188元,评估公司认定车损金额为19800元。
因对方驾驶员已经死亡,且是一名近80岁的老人,白波出于人道主义,自然没向对方索赔,但损失总要有人承担,于是白波父亲找到高速公路管理方。
白父认为,白波在高速上与三轮车发生事故,是因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疏于管理,才让本不该上高速的电动三轮摩托车进入高速,并进而造成事故,故高速方应当赔偿。
高速方经过研究,对信访事项进行答复,表示经过调查,王勇驾驶三轮车擅自闯入高速公路造成事故,交警大队已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和责任进行认定,公司不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
白波不服,出院后将高速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拖车费、道路救援费等共计6万元,赔偿车辆损失1.98万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事发当日,白波驾车与王勇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事故,造成王勇死亡、白波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白波负次要责任,王勇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白波之父向高速方反映情况,高速方拒绝给予任何赔偿,此后白波多次与高速方协商未果,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白波认为,事故发生于高速公路内,属于高速方的管理区域,王勇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按规定并不能进入高速公路内行驶。
正是因为高速方疏于管理,才会导致年近80周岁的王勇开着三轮车进入高速公路并发生事故,高速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白波的重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方辩称:
第一,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特殊类型,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交警部门已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王勇承担主要责任,白波承担次要责任,责任认定中没有明确高速方需承担本次事故的任何责任,因此,高速方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第二,高速方已经在收费站和沿途醒目位置,按照交通部规范设置各种警示标志,充分尽到警示义务和安全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第三,王勇虽然年近80周岁,但精神状态正常,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违反法律规定,无视各类警示标志,不听劝阻强行闯入高速公路,属于自甘风险,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白波的经济损失应依据事故认定书,向王勇的法定监护人主张民事权利。
庭审中,高速方还提供收费站外广场、亭内、车道视频、收费站入口非机动车禁行标志牌照片等证据,拟证明王勇不听劝阻强行闯入高速公路,高速方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白波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视频不能证明高速方已尽到警示义务,高速方应及时发现王勇的行为,才算尽到义务,但白波未提供任何证据。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勇与白波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勇未戴安全头盔,且驾驶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和第67条,应承担主要责任。
白波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导致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第1款,应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在案证据,高速方已尽到警示提醒义务,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白波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高速方未尽到合理的警示提醒义务,故该损害结果与高速方无关,高速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判决驳回白波诉求,案件受理费1795元由白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