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再次呼吁删除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条款。
这一提议并非首次,却因五年来的争议与实践困境,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从“挽救婚姻”的初衷到“加剧矛盾”的现实,离婚冷静期的存废之争,折射出法律与人性、制度与现实的深层博弈。

政策初衷与现实落差:
被“一刀切”撕裂的婚姻自由
2018年民法典草案首次引入离婚冷静期时,其初衷是“避免冲动离婚”,但蒋胜男指出,这一制度本质是“以极少数人的问题强迫绝大多数人买单”。
数据显示,冲动离婚仅占离婚案例的5%,而95%的当事人已对婚姻关系进行过深思熟虑。
然而,强制性的30天冷静期却让所有协议离婚者承担额外成本,甚至成为部分人滥用权力的窗口。
数据对比更显矛盾:
协议离婚占比从2020年的86.1%降至2023年的71.94%,但诉讼离婚占比从13.9%升至28.06%。
结婚率从2017年的7.7‰降至2024年的4.3‰,总和生育率从1.6降至1.02。
表面上,冷静期似乎“降低”了离婚率,实则通过提高离婚成本,间接抑制了婚姻意愿。蒋胜男直言:“顺畅的退出机制缺失,必然导致进入意愿下降。”

弱势群体的“冷静期陷阱”:
家暴、财产转移与制度性伤害
离婚冷静期最受诟病的,是其对弱势群体(尤其是女性)的潜在危害:
1. 暴力升级的温床:全国妇联统计显示,2022年超60%的家暴受害者在冷静期内遭遇暴力加剧,极端案例甚至出现冷静期第13天当街杀妻的惨剧。
2. 财产与债务风险:冷静期成为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黄金窗口”。法律未明确保障措施,弱势方难以在短时间内收集证据,导致权益进一步受损。
3. 诉讼离婚的困境:即便受害者选择诉讼离婚,法院往往以“感情未破裂”为由驳回首次起诉,强制进入二次审理程序,耗时长达一两年。这种拖延对处于暴力或经济压迫中的当事人而言,无异于二次伤害。

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自由裁量权滥用与婚姻自由的背离
离婚冷静期的设计初衷虽包含善意,但其执行中的模糊性加剧了矛盾:
标准缺失:法律未明确“冷静期豁免情形”的认定标准,导致家暴、虐待等恶性事件中,弱势方仍需被动接受冷静期。
自由裁量权滥用:法官或民政部门在判断是否适用冷静期时缺乏统一尺度,易滋生权力寻租或不公判决。
蒋胜男强调,1950年《婚姻法》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包含结婚与离婚的双向自由,而冷静期实质上是对公民自主权的剥夺。若法律以“保护家庭稳定”之名限制个体选择,无异于用集体主义绑架个人幸福。

替代路径:
从“强制冷静”到“系统支持”
删除离婚冷静期并非否定婚姻挽救的必要性,而是呼吁更人性化的制度设计:
1. 分类管理:对无子女、无财产纠纷的协议离婚简化程序;对有家暴、虐待等情形的案件建立快速通道,豁免冷静期。
2. 配套保障:完善财产申报、人身保护令等制度,确保冷静期内弱势方权益不受侵害。
3. 根源治理:如蒋胜男所言,年轻人不婚不育的症结在于“996工作制、35岁歧视”等社会压力,需从劳动权益保障入手,减轻婚姻焦虑。

法律应有温度,而非枷锁
离婚冷静期的争议,本质是法律如何在“秩序”与“自由”间找到平衡。
五年实践表明,当制度忽视个体差异与权力不对等,其“善意”可能异化为压迫工具。
蒋胜男的持续呼吁,不仅是对弱势群体的声援,更是对法律人性化的期许——婚姻自由的真谛,在于尊重每个人选择幸福的权利,无论进或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