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小伙伴们,你们有没有听过这样一件事:一个11岁的男生竟然向一个6岁的女童泼开水,导致女童严重烫伤,但男生却不用承担刑责!听起来是不是觉得难以置信?别急,我这就带你们一起看看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近日,在广东韶关乳源瑶族自治县的一所小学里,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校园伤害事件,一个11岁的男生,竟然将开水泼向了一个6岁的女童!女童的面部、胸部及大腿遭受严重烫伤,医院鉴定为二度烫伤,让人看了都心疼不已。
面对这样一起恶劣的事件,涉事学校和教育局的相关负责人竟然回应称,这是一场“恶作剧”,否认存在故意伤害的行为,这简直让人大跌眼镜!难道说,一个11岁的孩子,会不知道开水会烫伤人吗?
而受伤女童的父亲丘先生,则严厉批评了学校和教育局的这种说法,他表示,女儿在学校打水时,一名高年级男生称帮其拧盖子,随后却泼开水把女儿烫伤,警方也曾向其家属通报,确认对方的行为是故意的,这明显是一起校园欺凌事件,怎么能被简单地归类为“恶作剧”呢?
据悉,乳城派出所对女童烫伤事件是否属于意外还是故意伤害正在调查中,而广东触电新闻则报道称,涉事学校的直饮水机因非人为故障导致水温异常,也是导致此事件原因之一,学校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也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负有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在校期间,如果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学校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涉事的直饮水机由于学校管理不当,导致水温异常,可能是导致这次事件的原因之一,学校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而关于涉事男生,虽然他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但由于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意味着他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其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行为约束责任,无论男生的行为是否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其监护人都要对其行为负有全面责任,女童家属可以依法要求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校园安全不容忽视!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家长也应该密切关注孩子的情绪和行为变化,教会孩子如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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