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案件的办理过程,就是一个收集各类证据的过程,作为证据的持有人不能随意将手中的证据提供给他人,那在证据的移交中应该注意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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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主动调取你手中的证据时,办案民警应当在出示《警察证》后,主动向你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这个通知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写上办案民警的名字,并附有加盖有公章的证据清单,证据清单上详细写明所调取的证据。如果办案人员没有《警察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清单》,证据持有人可以拒绝。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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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报案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应当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手里的证据;公安机关收到证据后,应当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证据材料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等,由证据提交人、办案人(接受人)签名,注明接受时间,加盖办案(受案)单位公章,一份由办案单位留存附卷,一份交证据提交人,一份连同接受的证据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妥善保管。如果办案人员没有向你出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你可以要回你所提供的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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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勘验、检查中发现需要扣押的证据,那就必须出具《扣押决定书》,并附所扣押证据的《证据扣押清单》,清单上详细写明证据的具体特征。如果办案人员没有出具《扣押决定书》和《证据扣押清单》,那就无权扣押所发现的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规定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第二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第二百三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综上所述,你报案时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向你出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如果公安机关主动调取应当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清单;在勘验、检查中发现要扣押的证据,应当出具《扣押决定书》,并附所调取的《证据清单》。办案人员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文书,才能说明是单位行为,相关法律文书上写有办案民警的名字,说明是哪个民警经办的,有了证据清单才能够说明具体接受了(调取了或者扣押)什么证据。
有些证据一旦遗失,就无法弥补,所以,公安机关接受我们手中的证据或者调取(扣押)证据时,一定要有相应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清单,同时还要注意公安民警出示的证件名字是否与法律文书和清单上的名字是否一致,才能知道手中的证据正确的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