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某煤机装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或已过追诉期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4-09-25 10:50:19
临汾某煤机装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或已过追诉期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临汾#

山西恒某某煤机装备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12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62.31万元,税额10.59万元;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103.62万元,税额17.61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

上述山西恒某某煤机装备有限公司既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额已超过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

但是,该公司的虚开行为发生在2016年12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距今已经7年多,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例如:

1.1.案例:裴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山西省兴县人民检察院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为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为人民币339999.97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期限不再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该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至2017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于2019年9月9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于2019年12月27日将该案移送兴县公安局管辖,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不起诉。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裴某甲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不起诉。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裴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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