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发布:关于先予执行/先行判决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的审判疑难问题...

曹休说趣事 2025-04-11 03:48: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周期长,易导致各方损失扩大。为及时保障当事人权益、破解合同僵局,江苏法院积极运用先行判决与先予执行制度,化解工程交接、款项支付等纠纷。本文不仅分析该制度的适用情形,还通过六大典型案例,展示其在推动复工、保障民生等方面的显著成效,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关于先予执行、先行判决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问题

在部分复工续建项目中,前期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或解除合同、拒绝退场、拒绝配合工程交接或竣工验收等情形大量出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周期一般相对较长,可能直接影响项目复工续建或当事人权利及时实现,导致各方损失进一步扩大。此时先行判决、先予执行制度的效率价值得以凸显。通过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事项进行先行判决或先予执行,能够达到及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减轻当事人诉累的效果。

主要有以下适用情形:

一是通过先予执行保障竣工验收资料及时交接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序完成。如在L公司诉Z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在查明双方合同约定施工方有提供竣工验收资料、配合建设方完成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的义务,配合竣工验收不会减损Z公司的利益,且在有利于相关工程的投入使用、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的前提下,及时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要求L公司提供案涉工程相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配合完成对案涉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的相关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最终该项目得以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收回资金。

二是通过先行判决解除合同,保障停工工程复工。如B公司诉Z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涉工程已长期停工,如按正常的诉讼程序审理,需待鉴定结束后就本诉反诉全部诉求一并处理,短期内无法实现工程复工重建,法院通过先行判决解除合同,纾困合同不能履行的僵局,而对合同解除后果及双方其余诉讼请求、反诉请求部分继续审理,防止项目长期搁置导致损失扩大。

三是已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但施工人拒绝退场的情形,可通过先行判决解除合同,保障工程交接。对于部分保交楼(房)项目,前期施工人以不配合交接、拒不退场等方式作为追讨工程款的手段,影响项目复工续建进度,该类案件一旦涉诉,对于诉讼效率有较高要求,可通过先行判决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无争议事实,使当事人从难以继续履行的合同中抽身,打破双方对峙局面,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保障保交楼(房)项目顺利交接复工。

四是通过先行判决无争议部分款项,保障债权人利益。如当事人对部分款项无争议,在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也不影响案件后续审理的情况下,可通过先行判决一方当事人支付部分应付款的方式,保障债权人债权尽快实现,防止因鉴定等原因导致审理期限过长,影响当事人利益。

注:本文节选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课题组:房地产纠纷风险防范化解与审判疑难问题研究》。

江苏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先行判决典型案例

建设工程领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涉及建筑质量安全、企业生存发展、购房人和农民工权益保障,事关民生福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常具有标的额大、专业性强、争议焦点多、本反诉交织等特点,且往往需要借助鉴定查明事实,审理周期相对较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先行判决制度在及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破解合同僵局、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依法适用先行判决制度,聚焦“矛盾症结”,巧用“分段解纷”,通过先行化解部分争议,打破施工合同履行僵局,推动工程项目复工续建,缓解建筑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为进一步推进先行判决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规范适用,更好发挥制度效能,现发布一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先行判决制度的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合同僵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无争议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修复等情形,既有一审、二审程序中适用先行判决的案例,也有运用调解方式先行化解当事人部分争议的案例。这些案例为高效、实质化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示范样本,也展现了江苏法院依法准确适用先行判决制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担当。

目 录案例一:分段解纷提质效 破解僵局助重生——某房地产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二:先行确认无争议工程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某工程公司诉某装饰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巧解楼盘“停工结” 保障交房护民生——某置业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四:二审先决减诉累 精准发回稳预期——某安装公司诉某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五:“部分调解+柔性保全” 共纾企业资金压力——某建工集团诉某材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六:调解先行明确修复义务 实质解纷实现“物尽其用”——李某某诉某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先行确认无争议工程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

——某工程公司诉某装饰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初,某装饰公司承包了某小区的外墙真石漆等工程,后将上述工程的劳务和辅材分包给某工程公司施工。2023年5月,工程公司施工完毕。装饰公司先后就结算及付款事项对工程公司作出承诺,但其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12月,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14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诉讼请求涉及拖欠农民工的劳务费,且施工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困难。为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实现,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造价、已付工程款进行核对,最终确认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及已付工程款数额,但工程增量部分仍需委托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造价。为及时回应各方诉求,特别是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先行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装饰公司支付工程公司工程款35万余元及利息。先行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后工程公司撤回了本案其它争议部分的诉讼请求,表示愿与装饰公司协商解决。

(三)典型意义

保障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中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案被告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导致原告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鉴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所涉事实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查清,人民法院对案件无争议事项先行判决,以缩小争议范围,减少双方分歧矛盾,有效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快速兑现。同时,该案先行判决也推动了双方协商解决剩余争议部分诉讼请求,避免因启动鉴定程序进一步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审先决减诉累精准发回稳预期

——某安装公司诉某建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某建工公司承包某广场建设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安装公司。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对工程款数额以及窝工补偿发生争议,安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补偿窝工损失等。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建工公司给付安装公司工程款200万余元及利息、窝工补偿1011万余元。建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鉴于一审法院对工程款及利息部分欠付事实已经查明,且双方就该部分判决结果并无争议,遂于2021年8月16日先行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有关工程款及利息的判项。针对窝工补偿部分,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需通过鉴定确定,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将该部分发回重审。该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积极组织双方对窝工补偿部分进行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准予安装公司撤回窝工补偿部分的起诉。

(三)典型意义

二审程序适用先行判决制度,对缩短全案争议解决周期、及时定分止争,具有显著意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繁杂,争议焦点较多,当事人提起上诉有时仅系对部分裁判结果不服,一旦案件进入二审、发回重审等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中,原被告就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对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并无异议。为减轻当事人资金压力,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依法适用先行判决制度确认双方无争议的事项,最大限度保障工程款债权尽早实现。同时,明确限缩重审的审理内容,显著提升了审判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本案发回重审后,工程款部分的有效解决缓和了双方矛盾,当事人对未经判决的窝工补偿部分也形成了合理预期,进而达成庭外和解,最终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调解先行明确修复义务实质解纷实现“物尽其用”

——李某某诉某资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某资源公司与李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李某某承建某工程事宜达成协议。2014年10月,李某某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谢某某,并签订了《协议书》。其后,各方对于该工程的款项结算等问题产生争议,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资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及利息。

(二)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项目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谢某某,谢某某与本案原被告之间曾就工程质量产生争议,为保障该项目的顺利验收,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法院依法追加谢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李某某、资源公司、谢某某就工程继续施工方案等无争议的部分先行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谢某某对工程进行修复并办理后续手续,资源公司在工程修复后支付工程欠款等。调解协议达成后,工程经修复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法院就其余争议部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资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39万余元欠付款及利息。

(三)典型意义

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是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首要价值选择。本案人民法院通过先行组织调解实现“争议分层化解”,成功破解建设工程领域“质量瑕疵僵局”,是运用先行判决理念与实质解纷理念协同发力的典型实践。针对本案工程质量、衍生诉讼等问题,人民法院精准把握各方诉求,主持各方就部分关键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将修复结果与工程款支付直接挂钩,在维护施工方权益的同时,也倒逼其严格履行质量责任,有力保障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为后续争议及衍生诉讼的解决奠定基础。涉案工程经修复后重新投入使用,激活了闲置资产的社会价值,为类案处理打造了“修复式解纷”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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