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问答66:浙能燃气——净额法,客户与供应商为同一主体会计处理

史海峰 2024-12-08 02:53:15

客户与供应商为同一主体的会计处理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应当用净额法核算的情形,并分析对业绩的影响

  客户与供应商为同一主体, 销售和采购的会计处理如下:

项目

会计处理

公司销售天然气时

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服务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 (财会〔2017〕 22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与公司实际情况对比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实际情况

是否符合条件

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公司自上游采购天然气或其他商品,取得天然气控制权转让给客户。

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公司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客户并没有参与公司采购,不影响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签约的独立性,公司从供应商采购商品,经过管道运输提供给客户,承担了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公司在转让商品之前承担了该商品的质量、保管、灭失及价格波动等各项存货风险,并能通过自有的管道控制商品流转的全过程。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公司可以自主决定所交易的商品的价格。

根据如上对照,公司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商品,应当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

  根据前表可见,公司与衢州市能源有限公司、宁海县国兴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和青田县顺达能源有限公司购销的交易内容不同,且采购和销售相互独立,公司在销售商品时均为主要责任人。

  对于互保互供、LNG 购销而产生的客户供应商重合的情况(包括平湖独山燃气有限公司、建德杭燃燃气有限公司、海盐天泰燃气有限公司、浙江国源宇创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嘉兴市港区天然气有限公司,由于公司与城市燃气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不同时发生,购销价格因市场变化而存在差异,且公司在销售时无法预期未来向对方采购的情况,因此公司在销售天然气、经对方确认后即按当期销售价格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商品,且为交易的主要责任人,因此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0 阅读:1
史海峰

史海峰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