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中,如果出现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赔偿时,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的按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按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如果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都没有过错时,则按公平原则予以分担。
关于机动车交强险的赔偿问题,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具体进行学习理解。
(一)单一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司机王某受单位委派出车办事,出单位约100米后向南行驶到XXX路口时,一辆向北行驶的电动车突然滑倒在接近路中央的位置。司机王某紧急刹车,但还是碰上了骑电动车的妇女张某,致其头部碰伤,左手腕骨折。交警现场勘查后得出结论;电动车突然滑倒,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电动车滑倒是因为路边的一个羊肉泡馍馆前一晚在路面泼洒污水结冰路滑所致。电动车司机未谨慎驾驶,有一定责任。汽车司机操作无过错,无责任。所以,本案事故责任主要在电动车一方,根源是该泡馍馆的违法泼洒行为。
一是,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本案汽车方承担因无责任,故而,交强险只在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汽车方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外,对超出部分,最多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三是,对于没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来讲,商业保险的赔偿主要是依据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程度和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在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责任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一般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四是,前一天晚上向路上泼水导致结冰的饭馆,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份额。
五是,市政工程处如果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尽到了管理人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和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按份责任。
六是,本案受害人电动车主也有未谨慎驾驶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自己也要承担部分损失,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案的处理方法,对我自己的启示非常地大!
(二)一个机动车和两个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
该例子,是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侵权人时,每个被侵权人在交险险中的赔偿数额的具体计算办法。
A车肇事造成两行人甲、乙受伤,属于A车一方全责。事故共造成甲的医疗费损失7500元,财产损失1800元;乙的医疗费损失5000元,财产损失600元。假设A车投保了交强险,其适用的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则A车交强险对甲、乙的赔偿款计算为:
1.A车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A车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甲医疗费+乙医疗费=7500元+5000元=12500元>10000元。
甲最终获得的医疗费金额=10000×7500/(7500+5000)=6000元。
乙最终获得的医疗费金额=10000×5000/(7500+5000)=4000元。
2.A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A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甲财产损失金额+乙财产损失金额=1800元+600元=2400元>2000元。
甲最终获得的财产损失金额=2000×1800/(1800+600)=1500元。
乙最终获得的财产损失金额=2000×600/(1800+600)=500元。
3.甲合计获得交强险赔偿金额=6000+1500=7500元。
乙合计获得交强险赔偿金额=4000+500=4500元。
需要注意的是:
⑴同一事故存在多个被侵权人的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当计入分项限额下按比例进行折算赔偿,如果当事人选择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赔付的,应当将法院核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内优先全额扣除,其他物质损失在赔付完后余下的限额内按比例分摊。即,物质损失按比例折算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全额赔偿。
⑵计算甲、乙每个人应该获得的交强险赔偿数额时,需要将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额分开计算。
⑶虽然甲、乙两的医疗费用损失和财产损失总和均超过了交强险的相应责任限额,但是也不应该突破分项限额,即进一步使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⑷法院在计算每个被侵权人应得的交强险赔偿数额时,一般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的公式,分项计算然后再求和。
主要观点来源:
《警察常见100例执法过错》张玉鹏等编著,法律出版社2018年出版。
《最新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实务解析》殷清利著,法律出版社2014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