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借款纠纷案胜诉,罗定法院执行26年未果,提供执行财产不理会

报人老张 2024-11-17 00:13:34

在广东罗定法院判决执行的一宗民间借贷案中,时年45岁的李均华借款给王日,逾期不还后,李均华将王日起诉至罗定市人民法院。结果,从案件胜诉至今,李均华从一个风华正茂的中年男子,拖到他成了年逾古稀的72岁老翁,案件也未能执行到位。

此间,老人债务人王日通过离婚和非正常价格分割财产等方式来恶意逃避债务。对此,李均华说:本案虽说是“借”,实则是“骗”!

不仅如此,李均华还遭遇了向法院提供新的执行财产线索,罗定法院执行局法官不予理会的非正常方式对待。

“罗定法院执行局法官的所作所为,超出常理”,李均华说,“我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有关部门应当对执行法官依法追责”。

首次执行恶意逃避债务,法院未依法对老赖限高

1994年,在珠海承包建筑、装修工程和做贸易经商的罗定人李均华,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乡王日。

此后,王日花言巧语,陆续向李均华借款多达20多万元。李均华不久后发现,王日并没有还款的能力和意愿。后通过了解,王日在结识自己之前,已在罗定、广州、深圳等地用同样手段“取得”不少人的钱款。

其中,王日以安装电脑之名,“借”遍了全罗定二十多个乡镇计生办的公款,在把计生办公款挥霍一空后,最后不得不在其父——罗城镇中学王维汉老师的工资中逐月扣还,才逃过被追责。

1997年,李均华与王日借款纠纷一案,经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1996)罗城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清偿人民币191500元本金及其应值的利息给回原告李均华;案件受理费6575元,其他诉讼费1600元,共8175元,由被告王日负担”。

因王日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经李均华申请,法院于1997年12月28日作出(1998)罗法执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

2005年3月17日,在上述执行裁定作出的8年之后,由李均华提供线索及旅差费用(包括用车、所有同行法官的食宿开支等),罗定法院才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日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龙华莹水山庄的一处面积121.65平方米商品房。该房屋由李均华千辛万苦,自费查实后通知法院去查封。

2005年8月22日,案外人杨某(王日前妻)就此查封房屋向罗定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经依法调取的证据材料显示,2001年7月16日,王日、杨某二人在罗定登记结婚。杨某提供的执行异议证据材料显示,2001年9月6日,王日、杨某以合同价492683元签约购买该房屋。2003年4月20日,王日、杨某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注明二人住址均为罗定市,并约定该房屋全部归杨某所有。同年6月6日,二人在罗定正式登记离婚。

李均华表示,王日、杨某二人在罗定已有戏院路62号固定居所的情况下,2001年仍在深圳花费巨资购买房屋,王日曾在宝安法院庭审中自认该房屋购房款、装修款都是其个人支付,从王日、杨某二人结婚时各自年龄以及结婚与购房仅间隔一个多月的时间来看,该钱款应该是王日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王日在离婚协议中却以无偿方式放弃房屋产权份额,到2005年分割财产时,该房屋升值至70万元,然而,在深圳宝安法院判决房屋归杨某所有,仅酌定由杨某补偿王日5万元的情况下,王日却违背常理放弃上诉。

此后,王日亦未将2005年8月12日取得的房屋补偿款5万元交付本案执行或告知罗定法院。

综上可见,王日在其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诉讼中,存在故意隐瞒或串通杨某共同隐瞒王日对李均华所负债务及其他事实,放弃个人离婚可得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王日的前述行为,符合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况,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罗定法院疏于审查前述执行异议证据材料中体现的被执行人王日的拒执犯罪线索,应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未移交。

2015年7月30日,李均华曾向罗定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究王日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纳入失信名单、查询婚姻及财产状况。

然而,罗定法院既未倒查案卷材料,也未及时将前述王日在2001年至2005年8月12日期间实施的拒执犯罪行为线索自行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亦未释明申请人李均华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前述期间内,王日涉嫌犯罪的线索,应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未移交,致使王日实施的犯罪行为超过刑事追诉的最长期限。

即便如此,罗定法院(时任院长林小柳)仍然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1998)罗法执字第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该房屋系案外人杨某所有为由,裁定解除了对该房屋的查封,致使本案未能执行。当时的案卷记录显示,承办法官是反对解封的,是时任院长林小柳的一意孤行。

李均华称,应该追究林小柳涉嫌枉法裁判的责任,并赔偿李均华的一切损失。

此间,李均华曾两次向云浮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过,但最终无果。

2005年10月10日,本案以中止执行方式结案。

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法院执行局法官不予理会

罗定法院执行局的不作为、乱作为,到此并未结束。

2015年12月25日,李均华向罗定法院提供了王日名下新的财产线索,包括肇庆市百花园阳光华庭的一套房产和一个车位。

然而,就此线索,罗定法院执行局未予查证,亦未书面告知李均华是否应予补充材料。

针对李均华2015年的两次申请,2016年1月8日,罗定法院将被执行人王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然而,经李均华查证,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未见王日被限消的信息。

由此可知,罗定法院应对被执行人王日采取限消措施但未予处置,存在工作疏漏、懒政渎职、包屁罪犯的情形。

2023年8月8日,李均华再次向罗定法院执行局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日实施查找下落、查控财产、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经该院执行局安排,该次申请交由徐龙海法官经办处理。

2023年10月底,李均华向徐龙海法官跟进了解。徐海龙法官表示已与被执行人王日取得电话联系,得知王日现居住在肇庆市,已要求其前往法院核实情况,并让李均华耐心等待。对此,李均华则向徐海龙法官要求,既然已经与王日取得联系,恳请依法责令王日前往法院报告自身财产状况,若拒不到法院应该拘捕。徐海龙则未置可否。

2023年12月25日,李均华再次联系罗定法院询问工作进展,罗定法院称王日仍未前往法院,亦未书面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同日,经李均华查证,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中仍未见被执行人王日的信息。

由此可见,罗定法院仍未对王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存在明显怠于履职及包屁被执行人的情形。

李均华表示,该等情形有碍于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有碍于本案促执挽损工作的推进。

基于罗定法院前述明显怠于执行及有包屁被执行人的情形,李均华遂于2023年12月26日向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执行监督申请书,请求该院监督罗定法院在本执行案中的各项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日,罗定检察院受理了李均华不服法院怠于执行一案,并作出罗检民执监(2024)1号执行监督书,由该院第四检察部黎柱天、潘锡英负责办理。

2024年4月1日,罗定检察院向李均华发出通知书称,该院已于同日就本案向罗定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经电话询问经办人,该检察建议中包括建议改正前述未将被执行人王日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之情形。

2024年6月26日,李均华再次电话联系罗定法院,询问本案及对应检察建议办理进度,经办法官徐龙海在沟通过程中仍然模棱两可,不置可否。

经查询,截至2024年8月20日,罗定法院仍未将被执行人王日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于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

2004年9月,李均华获悉,罗定执行局负责本执行案的法官人员变动,新接手案件的王节林法官,在此期间查到王日名下有两个账户,分别是1300多元和1220多元,此后,又由于工作调动,王节林与船步镇法庭的谢宇平对调。为此,李均华又到罗定法院执行局找了谢宇平10多次,但谢对李均华未予理睬。

然而,由于谢宇平的明显不作为,导致分文没有执行收回。

罗定法院明显不作为、懒政渎职为何监管无力?

李均华称,法院在已与王日取得联系近一年、并查询到其名下两个钱款账户的情况下,未对王日拒不前往法院配合调查、拒不报告个人财产状况的情形进行处罚,罗定法院这种明显怠于执行的违法情形,令人极度失望。

26年来,李均华为了本案的执行,花费了无数的时间和金钱。

1996年,李均华起诉王日,在交了8000多元的诉讼费之后,在执行时,又交纳了数千元的执行费。

然而,在李均华申请强制执行的26年间,除了2004年9月左右查到王日两个银行账户的数千元财产线索之外,在此之前的26年时间里,法院没有查到任何被执行人王日的财产线索。

2000年,李均华经过长时间的调查,获悉在深圳福田福星街某处系王日全家人的住所后,便回到罗定法院通知执行部门前往。由于当时法院无车辆派出,李均华花数千元租了台面包车,一行八人前往(其中罗定法院六人)前往深圳蹲守执行,结果,经过两天的蹲守,见到了王日的父母、子女和弟弟等人,由于王日没有出现,李均华本想继续守候,但执行人员无意愿再守,返回了罗定。

李均华表示,仅此一趟,自己就花了数年时间,和近6万元的款项,可谓日费斗金,而徒劳无功。

随后,李均华又踏上了追讨债务寻找执行线索的漫长征途。

期间,李均华不停地往返于罗定—珠海—深圳—广州—韶关—佛山等地,寻找王日的踪迹。

2004年12月,李均华在2000多万人的深圳市,找到了王日藏身的踪迹,就是前文所述法院查封又解封的宝安龙华莹水山庄面积121.65平方米的商品房。

获悉此商品房信息后,李均华第一时间赶到罗定法院联系执行局,要求派员前往深圳查封上述房屋。到2005年1月初,李均华与罗定法院执行人员李云福(当时他们出差还在深圳)通话,求其赶紧查封,李云福也叫李均华即日前往深圳。

没有料到的是,等李均华借了车子,连夜赶到深圳,第二天李云福等人竟推说无时间,让其白跑了一趟,无功而返。

之后,李均华又苦等了3个月之后,2005年3月初,才查封成功。

“然而,案涉房屋查封成功后,王日夫妻的串通操作、恶意逃债痕迹十分明显,然而,在罗定法院的系列操作下,被解封了”,李均华说,“这个过程中,我极力反对,我花了十年多时间和心血,耗费了无穷的人力、物力、财力才查封到的被告的房屋,就这么轻而易举地被时任罗定法院院长林小柳解封了?”

此后,李均华又向云浮市中院申诉。结果,云浮中院的接待人员,告知他“领导不在”,并叫他下个星期一再来。李均华由此便返回珠海家中。

待到“下星期一”,李均再从珠海赶到云浮中院,依然无果,不仅如此,该申诉事项,至今云浮中院都未给其任何答复。

随后,李均华又向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寄去申诉材料,至今也无音讯。

李均华说,从1997年12月28日执行立案至今,26年已逝,俟河之清,人寿几何?日夜煎熬下,自己已是古稀老叟,然被执行人王日却仍旧逍遥法外、下落不明。

为此,李均华恳请罗定法院,挂牌督办本案,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信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李均华表示,显而易见的是,在自己贷款债务追偿的执行过程中,罗定法院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渎职,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贯穿始终,如果自己的债权因此而无法执行到位,将起诉“罗定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我的全部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李均华说,罗定原本叫泷州,是一个物阜民丰,欣欣向荣,拥有130多万人口的县级市,在改革开放之前,在广东经济发展和经济排名属中上,现在却成为广东省最贫穷落后的市县之一,难道与某些违法乱纪的官员和行为无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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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人老张

简介:原中华工商时报记者,广东记者站站长,作家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