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要你做主?”浙江杭州,一女房东因为急用钱,想把房子按照190万卖出去。
“我的房子要你做主?”浙江杭州,一女房东因为急用钱,想把房子按照190万卖出去。她多次询问租客是否优先购买,租客一直表示有点贵,正在考虑。房东无奈,把房子卖给第三人,最终以170万成交。租客得知后,把房东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的损失。
(案例来源:小强热线)
彭媛徘徊在医院门口,听着医护人员一遍遍的催促,她慌乱的内心更加着急。
窗外,杭州的美景依旧,却无法映入彭媛的内心,她心乱如麻,为钱所困。她急需一笔钱,为病重的母亲手术。
这份焦虑的根源来自于一年前的一次租房。
彭媛和丈夫通过多年的努力积攒了一些财富,为了能够避免货币贬值,他们选择了投资房产,用积攒下来的钱购买了一套位置不错的商品房。
房子空置着也是浪费,彭媛就把这套房子长期用于出租,既能让资产保值,还能收取租金,补贴家用。
2022年,彭媛把房子租给现在的租客陆晨,约定租金3900元/月,租期两年。
工资加上租金,让彭媛平静的生活踏实而安逸,生活总算衣食无忧。
波澜总是暗藏于平静之下,彭媛不知道,一场灾难正在悄悄降临。
2023年春节刚过不久,彭媛的母亲突然身体不适,住院检查以后,发现病情很严重,需要住院手术,费用自然也不低,需要几十万的医药费。
彭媛是家里的独女,她没有选择,手头的资金差的太远,为了母亲的安危,只能选择卖房。
这套房子,市价大概190多万,但是现在急用钱,打算190万就出手。她知道,房子租期没到,租客陆晨应该享有房子的优先购买权。
于是,彭媛先找到陆晨商量,表示,现在遇到了困难急着用钱,想把房子卖掉,售价190万,看看他是否有意愿购买?
陆晨没有拒绝,只说了一句需要考虑考虑。
彭媛着急,就同时把房子也挂网上一起出售,希望能够尽快找到有缘人。
这期间,彭媛每天都给陆晨发消息,希望能早点得到答复,早点拿到钱给母亲治病。
可谁知,陆晨沉默了,面对彭媛不断的消息,一句话也不回复。
过了两天,在医院不断的催促下,彭媛更加着急。此时,正好有第三方买主联系了彭媛。
彭媛直接问陆晨:要是再不回复,就把房子卖给别人了。
陆晨还是那句:需要考虑考虑。
“我真的着急用钱,最后考虑10分钟,不然我就和别人签合同了。”彭媛失去了耐心,给了陆晨最后的期限。
没想到陆晨还急眼了:“这是买房子,将近200万的买卖,10分钟能考虑完吗?你爱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彭媛等不及,只能和第三方商量着签订合同。
第三方现场砍价,觉得190万有点太贵,要是便宜点,可以一次性全部付清。
最终经过讨价还价,双方按照170万元的价格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母亲的救命钱有了,但是彭媛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陆晨得知彭媛把房子按照170万元的价格卖给别人以后,他不乐意了,认为彭媛侵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直接把彭媛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他20万元。
彭媛照顾着生病的母亲,无心打官司,想找陆晨调解,但是,陆晨执意要走法律程序,要求20万的赔偿。
那么,法院到底会支持谁呢?
1、彭媛告知陆晨房屋售价190万,最后按照170万将房子销售,确实侵害了陆晨的优先购买权。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彭媛之前确实告知了陆晨房子要按照190万元出售,但是陆晨一直在犹豫不决。如果彭媛按照190万元的价格成交,这笔买卖也没什么问题。
关键是彭媛急需用钱,买主也是抓住这个心理,所以成功的进行砍价,最后按照170万元达成交易,这也给彭媛带来了不少的隐患。
彭媛没有告知陆晨房子可以按照170万元出售,也给了陆晨可乘之机。
2、陆晨是否可以主张房屋买卖无效,要求继续购买呢?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彭媛确实侵害了陆晨的优先购买权,但是陆晨并不能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可以说,房屋买卖已成定局,陆晨错过了这个好机会,他只能追求侵权赔偿责任。
3、陆晨要求赔偿20万元会得到支持吗?
《民法典》第728条规定: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情况妨害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彭媛侵害陆晨的优先购买权,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到底赔偿多少合适呢?我们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
卖房是彭媛的无奈之举,让她再赔偿陆晨20万元,似乎不近人情。(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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