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几种表现形式?哪些能申请复核?哪些不能?

木林普法 2020-04-27 20:29:01

“此刻,我怎么可以输给你,所以,我每一个都选C,就用最轻轻松松的一笔,毁掉你所有的问题。”

追赶流行风的朋友们,可能都知道,这句话是2017年底开始火起来的《缝纫机乐队》插曲《都选C》中的一句歌词。看似很调侃的一句话,却触痛了很多人的考试神经。科目在变,题目在变,答案选项却有可能永恒不变!由此想到,生活中如果遇到那些诡异高深,甚至于带有一些偏科刁难性质,虽然需要你即时作出判断,但却是选择类型的问题时,其实答案都很简单。“不一定”,这三个字,在大多数情况下,秒杀!这个时候,如果木林向你提出这个问题:是不是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都可以被复核?你只要不假思索的将这三个字脱口而出,恭喜你,答对了!

如果木林再继续问一句,为什么?没有了选择内容问题,回答起来,可能就真的有些难度了。这时,就需要我们将那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复杂化,需要进一步做些更细致深入的思考和探讨。比如,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哪些情况下,办案交警队会制作事故认定书?哪些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能申请复核;哪些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不能申请复核?生活中,肯定的一点是,事故发生后,如果没有人报警,且未涉及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不会有交警队给出的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未报警,自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只会划分责任,不会给出认定书。这也就说,出具事故认定书的一般前置条件是报警并要求处理或有人涉嫌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无论是事故当事人,还是其他人协助报警的,只要交警到现场进行处置的,只要属于交通事故,不管办案民警使用的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最终的程序终结载体就是事故认定书(查不清事实或成因的事故,出的是事故证明)。无论是事故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当事人如果想要通过复核程序来改变原有认定,必须得在自己收到该文书之后的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超过该时间限制的,无论是办案单位,还是其上一级交管部门,都不会再启动复核程序。民警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事故,相对比较简单,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只能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该程序不能出事故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能申请复核。民警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事故,相对比较复杂,查得清事故事实或成因的,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或成因查不清的,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论是事故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如果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将出具程序设定为终止程序的,或者不是送交给当事人的正式的法律文书的,原则上都能够申请复核。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下这几种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一是,办案单位为了刑事立案而制作而的临时性事故认定书,不会送给受害方当事人,不能申请复核。二是,经过复核后的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即便有错,也不能再通过复核程序来更正,只能走内部的执法监督程序纠正。三是,超过复核申请时限的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不能再申请复核。四是,路外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未复核过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五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要求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在复核时限内有异议的,也可以申请复核。网络小文,主要用于探讨交流之用。

文中观点的法理依据,主要来源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2019年版)》中的有关规章条款、条文释义和实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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