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申请的材料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可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而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那又要如何针对性的提出答辩复审理由呢?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4748380号“地球村”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为引证商标2注册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引证商标2的注册人申请注册的第66590746号引证商标2授权申请人“地球村(海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经查,本案第3058951号引证商标1于2023年05月20日期限届满(已过6个月的宽展期)且至今未续展,商标局官网上亦未显示续展流程,故引证商标1不宜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地球村(海南)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商号设计而来,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引证商标1-2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实力雄厚,在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对申请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不仅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而且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使申请商标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所以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五、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4748380号“地球村”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地球村”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