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将96多岁母亲安排某酒店养老,给酒店每月1万元。期间,男子的老母亲在
上海,一男子将96多岁母亲安排某酒店养老,给酒店每月1万元。期间,男子的老母亲在上厕所时摔了一跤,还被下了病危通知,吓得酒店宁愿赔钱也要解除合约,这导致男子只得带着老母亲找其他酒店,可全镇的酒店都不愿接纳二人。对此,男子愤愤不平,只得带着老母亲跨省选择酒店养老,然后准备状告那些酒店。
(来源:二三里资讯)
据悉,周先生的一生充满了坎坷。周先生的母亲周某早年在国企单位工作,后因嫌弃周先生父亲,所以毅然选择和对方划清了界限,并带走了周先生独自抚养,就连姓也是随母亲的。
成年后,周先生闯出了点名堂,成了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1980年,电影《庐山恋》上映,周先生就是主题曲《啊,故乡》的词作者。
可是,那时候的周先生并没有选择将这条路继续走下去,他选择了下海经商,谁知亏得血本无归。
在周先生52岁那年,他在给母亲去买东西的路上,不慎摔了一跤,双眼视网膜剥离,一只手粉碎性骨折,后被鉴定为失去劳动能力,成了残疾。54岁那年,周先生办了残疾证,提前病退。
那时候,周先生一个月的退休工资只有1100多元,加上母亲的退休工资,两人的生活并不算多富裕,而且二人住的房子十分老旧了,也不想买新房子居住。
就这样,周先生开始带着母亲住起了酒店。而且每住一段时间,就会换个酒店继续居住。
周先生和母亲先后在浙江嘉兴、上海多家酒店入住,但每次都因各种原因与酒店产生纠纷。为此,周先生曾多次投诉这些酒店,还报过警,但换来的只是一场空。
后来周先生的母亲得了老年痴呆,经常做出不合时宜的事,就更没有酒店愿意接待他们了。
去年12月,周先生带着母亲入住了上海嘉定区的一家酒店,并签订了一份订房确认书,约定每月租金1万元,租到2025年1月1日。
虽然这个费用很高,但周先生还是考虑到酒店会提供的食宿和洗衣服务,所以相对来说还是很划算的。
当然,酒店也提供了一系列的优质服务,比如:周先生嫌卫生间太小,酒店就把卫生间门给拆了,方便周某的进出。
再比如:周某因老年痴呆,时不时会在餐厅大喊大叫,影响到其他客人,酒店工作人员从未驱赶,只是善意提醒周先生不要让周某太闹,免得影响其他客人。
可是直到今年5月中旬的一场变故,让酒店方宁愿赔钱,也不同意周先生和周某母子居住了。
据了解,事发当天,周某在酒店内的洗手间摔了一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医院当天就下了病危通知书。之后,周先生每天往返于酒店和医院之间,照顾病重的母亲。
酒店方实在担心万一周某在酒店内出事,这对酒店会造成极大的影响,所以单方面提出了解除合约。
当时周先生和酒店闹得非常不愉快,可是周先生想找其他酒店时,却遭到婉拒。
周先生不得不跨省搬到昆山某酒店暂住,但住宿费虽然便宜了,可交通实在不方便。
事后,周先生对酒店单方解约的行为感到十分气愤,于是求助媒体,准备状告酒店。
有不少网友表示:“这1万一个月完全够去好一点的养老院了,何苦为难酒店?”
“酒店不是养老院,没有养老技术,这名男子虽有经济实力,但把伺候老人的义务转嫁给酒店,风险也转嫁给酒店,实在有点不厚道。”
但也有网友表示:“酒店的做法不对,抛开养老不谈,如果男子带着母亲只是单纯的住店,凭什么不让住呢?”
那酒店能否单方拒绝为周先生及其母亲提供入住服务?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经营者或商品的权利,那经营者自然也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
在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尚未实施的情况下,经营者自然能拒绝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其次,周先生已经和酒店签订了长期居住的协议,到期时间为2025年1月1日,月租金为1万元,那么双方之间的消费行为已经成立。
此时,周先生与酒店之间,已经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
如果抛开养老不谈,周先生及其母亲只是居住在酒店,那么酒店应当为周先生及其母亲提供相应的服务,并确保母子二人在酒店内的人身安全和隐私安全。
现在酒店单方面解除服务合同,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周先生的损失。
《民法典》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在消费行为没有发生前,酒店是有权挑选客户服务的,但在消费行为发生后,则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
不过,周先生带着母亲住酒店的目的是为了养老,可是酒店又不具备养老的资质,所以也不能说酒店就完全是错的。既然周先生能拿出1万元一个月的住宿费,那为何不找个好点的养老院呢?
难道真如网友所说,到时候母亲在酒店内发生点意外,就准备向酒店把住宿费全给讹回来了?
对此,您怎么看?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