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跳?“甘肃陇南,男子带着KTV女服务员吃完烧烤又喝了酒之后,男子将其带回了家中,两人在男子家中云雨一番后,女服务员给男友打来电话让男友来接自己,第二天一早,女服务员却报警称自己被侵犯,一审法院判决男子无罪,检察院不服进行了抗诉,二审怎么判。
男子苟某在KTV唱歌时,搭讪认识了女服务员小娄,于是两人互留了联系方式,几天后,苟某又和朋友来唱歌,唱完歌之后,苟某便带着小娄等人一起去宵夜了,期间,几个人又是喝了不少酒。
随后,周某便开车带着几个人打算喝第二场,不过小娄却表示时间不早了要回家,于是,周某便在苟某家附近停下了车,苟某便带着小娄直接回到了自己的家。
之后,两人便在苟某家中云雨了一番,小娄便给男友打了电话,让男友来接自己,随后,男友就把小娄接了回去,第二天早上,小娄选择了报案。
可是,苟某对此却表示,在两人亲密时,小娄虽然有些不愿意,但是没有哭喊,也没有求助过,匪夷所思的是,两人在完事后,小娄打电话给朋友,也没有向其求助,所以,苟某表示自己并没有违背对方意愿。
可是,小娄却说,自己去苟某家中就是手机没电了,打算充完电就离开,是苟某撕扯并压住了身体动弹不得,自己只能谎称身体不方便他才放开的,说明苟某已经采取暴力手段了。
刑法规定的很清楚,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违背受害人意愿与之发生行为的,才算是犯罪。
本案中,苟某到底有无采取强制措施,违背受害人意愿,显然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苟某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案发当晚仅有被告人、被害人二人在场。二人仅能印证苟某压在小娄身上,但对被害人是主动还是被动无法印证,各执一词。
所以,指控被告人苟某犯罪的直接证据不充分,加上本案间接证据亦不充分,与其它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苟某无罪。
可是,检方却不干了,检方于是提起了抗诉。
检方提出,第一,关于被害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问题,苟某供述说的很清楚,其所做的三份笔录均能够证实苟某采取了强迫手段。
第二、如果小娄系自愿,无论从情理还是正常思维上讲,其完全没有必要在案发后,半夜三更立即向男朋友哭诉并说明情况。该情节,恰恰证明了小娄的被强迫性和不情愿性,以及其被侵害后及时求救的心里状况。
第三、至于小娄没有反抗,是因为当晚喝了比较多的酒,身体没了力气无法反抗,并不是不想反抗。
第四、小娄在上班第一时间就报案,之后其三次陈述循序渐进、由略到详,足以证明强迫性。
但是,苟某却反驳称,本案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无证据支持,不能仅凭被害人的指控确定,该案主观上存在被害人半推半就的行为,没有明确强烈的传递给被告人拒绝发生关系的情形,故被告人无犯罪的故意。
受害人之所以报警,是因为被告人未回短信后被害人才在其对象怂恿下报的案,故不符合犯罪罪的犯罪构成。
不过,在庭审期间,苟某还是拿出了4万元给了小娄作为补偿,小娄也向法庭表示不再追究苟某的刑事责任。
由于刑事案件是公诉案件,并不是说小娄不追究责任,法院就不处理了。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苟某在犯罪的过程中未殴打和使用强硬言语威胁被害人,暴力程度较弱,之后能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结合两人过量饮酒的实际和全案情况,可以认为苟某得行为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据此,判决其有罪,但是免于刑事处罚。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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