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两男子约了女网友出来吃宵夜喝酒,随后,三人在车上轮流云雨了一番,女网友离开后却报警称被两男子侵犯,可是,一男子辩解称是女网友要800元钱自愿发生的,另一男子则辩解称因为没给钱女子才报的警,那么,法院会支持哪一方?
刘某是一名厨师,闲来无事就喜欢上网聊天,就这样认识了女子孙某,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刘某便邀约孙某出来吃饭,孙某也很爽快的答应了。
于是,约好了地点,刘某便开车去接孙某,随后两人一起来到了小龙虾店吃了宵夜,结果却遇到了路过的同事关某,于是刘某便热情的招呼关某也一起坐下吃一顿。
就这样,三个人就一同又喝了一些酒。三个人一直喝到了深夜,此时,孙某打算回去,于是,刘某和关某就将孙某送回去,结果在路上的时候,三个人在车上先后发生了关系。
孙某回家后发现手机落在了车上,于是又联系刘某让刘某送回来,结果刘某找到手机之后,竟然将手机卖给了朋友。
第二天,孙某就选择了报警称遭到了刘某和关某的侵犯,警方随即将两人抓获归案。
然而,刘某却表示,自己根本没有和孙某发生关系,而且事发时孙某还跟自己要800元,是孙某自己主动的。
刘某的辩护人则表示,刘某是无罪的,因为从孙某身上根本没有检测出刘某的DNA,所以,作证刘某犯罪的证据不充分。
而且,刘某和孙某的笔录中提到,都没有使用暴力和胁迫的方式,孙某也没有反抗,所以,双方应该是半推半就,孙某也是配合的,只不过因为刘某没返还手机才报的警,所以不影响定性。
即便属于犯罪,刘某和孙某也不是共同犯罪,两人事先也没有预谋,也未实施过帮助行为,所以,不应该定为共同犯罪。
而且,现在扣押的车子是刘某个人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关某则表示,现在约网友出来发生关系的事很普遍,在本案中其认为自己做的确实很过分,但是没有殴打受害人,量刑建议判处十年以上刑期太重了。
关某得辩护人也表示,两人不是共同犯罪,在受害人体表留下的伤,实际上是车子后备箱摩擦导致的擦伤,不是两人殴打所致,因此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本案?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受害人要回家,但是,刘某不停车,关某则拉住门不让受害人下车,并对其进行威胁,孙某作为一名健康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判断和陈述能力。
到达作案地点后,由于案发时间在深夜,地点在城乡结合部偏僻的空地,刘某和关某的行为已经足以对被害人边某形成心理强制,致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所以,刘某、关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 奸罪。
对于提出的不是共同犯罪的问题,共同犯罪的犯意沟通并不以语言表达为限,包括在实施犯罪时互相提供帮助,两人在本案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一人驾驶车辆选择作案地点,一人拉住车门,这就是相互配合,属于共同犯罪。
因为DNA检测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未检出并不能排除二人与被害人发生关系的可能,所以,两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且是轮流。
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轮流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此,法院判决刘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关某有期徒刑10年,而那辆被扣押的车子,因为是犯罪工具,所以予以没收。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