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16岁女孩因臀部长疮被男医生要求连续三天来找其换药。第二天时医生利用摄像头偷拍女孩并将拍到的照片发给副院长,且还明确和副院长表示对女孩有想法。可副院长却没有制止或者上报。第三天时医生果然侵犯女孩,女孩反抗并逃出治疗室后,女孩父亲报警求助。案发后医生被判刑。事后家长将医生和卫生院告上法庭索赔共计3万元。
(来源: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
16周岁女孩小何因臀部长疮,在父亲的陪同下,到附近卫生院就诊。当时负责接诊的医生叫男子高某。
高某为小何用药后,嘱咐小何要用药三天,之后,两天都要按时来找其换药,否则,效果没那么好。
出于对医生的信任,小何当时没多想,就把这事告诉了父亲何先生。何先生当时表示,那就听医生的。
次日,何先生准时带着小何来到卫生院找高某。之后,高某又像之前一天那样,为小何换药用药。
换好药后,何先生接上女儿小何回家做作业。
第三天是小何最后一次来换药。可万万没想到的是,这次小何来换药时,高某竟然趁二人独处之际,侵犯小何。好在小何拼命反抗,高某才未能得逞。
小何哭着跑出来找到父亲何先生,并说出高某刚才的所作所为后,何先生当场报警求助。
然而,民警赶到现场后,竟然发现高某是一名惯犯。
民警深入调查后确认,高某为了偷拍等不法目的,在治疗室偷偷安装了摄像头,并将该摄像头与其手机进行联网。
事发前一天,即小何第二次来就诊时,高某就拍摄到了小何身体隐私部位。小何离开后,高某还将拍摄到的图片发给卫生院副院长杜某,并表示其对小何有想法,杜某得知后并未有效劝阻,也没有向上级汇报此事。次日,小何再来换药时就发生本案。
公安机关确认高某上述犯罪事实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判处后,高某被送到监狱服刑。
然而这件事情对小何的伤害极大,导致其经历医学心理以及身体检查等治疗,且高某传出去的照片给小何声誉等造成巨大损害,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上学。因此,何先生认为:
高某作案时违反医疗规范,不让未成年小何的家属到场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也未让女护士参加清创等工作。且高某供认以前对其他女性在接受诊疗时也有故意侵犯行为,故医院未曾发现,也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员工因执行工作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先行承担责任。但事后用人单位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具体而言,案发时高某是卫生院聘用的医务人员,卫生院对其监管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因此,何先生将高某、卫生院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约3万元。
高某表示:其刚做完手术、人还在监狱服刑,暂时没有能力赔偿,但承诺出狱后愿意赔偿家属。
卫生院认为:
侵害人是高某、卫生院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高某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小何的精神损害已经得到一定的安抚,且小何受到的伤害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故本案仍应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
首先,高某侵权行为对未成年人小何幼小的心灵造成了重大伤害,致使小何在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且高某作为医务人员私自将小何隐私照片进行传播,使其名誉、心理健康遭受了极大的影响。
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高某的行为给小何名誉、身心以及精神上造成了重大伤害,对其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高某应当承担相应的物质赔偿责任。
再次,卫生院作为高某的用人单位,对其监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高某系惯犯,其将小何的隐私照片传播给副院长杜某,并向杜某表示自己对小何有想法,杜某作为副院长,明知高某将要实施其恶劣行为,不但没有及时上报、果断有效的劝阻,而且听任危害结果发生。
高某在其诊疗的治疗室装有监控,严重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且在此事之前已侵犯过数名被害人,卫生院作为高某的用人单位,在平时的监督检查中未发现此事,可见其监管的严重失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最后,医疗机构作为救死扶伤单位应当严格监督管理在岗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执行情况。未监督管理到位,因医生利用了医院的医疗设施和场所,等于为作为医生的高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条件和机会。故卫生院应当要为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卫生院的过错程度、小何精神受到损害大小等,故酌情判定赔偿家属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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