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妈在火车站逆行,被另一大妈的行李箱撞倒后继续坐车,5小时后却突然神志昏迷,被送进医院后,先后2次转院,15天后去世。8个月后,家属把行李箱主人告上法庭,要求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
刘梅接到法院传票后,气得浑身发抖。
她一生做人做事问心无愧,却没想到在63岁的年纪,被人告上法庭,晚节不保。
其实,事后她多次回忆当日发生那一幕,仍觉得不能理解。
2019年3月8日,刘梅拉着行李箱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二层进站口,准备进站乘车。
她正专心排队,突然听到身后扑通一声,她急忙回头,就看到一个人跌倒在她的行李箱旁边。
这个跌倒的人就是王芬。
刘梅急忙扶起王芬,这时,王芬的儿子刘浩也返身回来。
刘梅关切地问王芬有没有事?
王芬说:“没事,就是有些背痛,年纪大了,这么摔一跤,背痛是难免的。痛一会应该就没事了。”
刘梅这才放下心来。
当她听到刘浩的解释后,才知道刚才发生了什么。
原来,刘浩送母亲坐车去石家庄。他们本来从右侧闸机走,但工作人员说,送人必须到左侧闸机办理送站手续。
于是他急急忙忙去办手续,却没注意到母亲为了追上他,急火火跟在他身后,他的疏忽,造成了母亲紧跟。
母亲的疏忽,又造成她摔倒在刘梅的行李箱上。
虽然刘浩和刘梅都关心地询问,但王芬却认为自己没事,她跟儿子道别,坐上去石家庄的列车。
但是,在列车上的王芬身体出现头痛头晕等各种症状,到后来竟然神志昏迷。以至于到站时,是工作人员用轮椅把她抬下去的。
而这时,距离王芬摔倒,中间仅隔了5个小时。
之后,王芬接连被送入2家医院,虽然医生竭尽全力,然而她最终15天后去世。
在王芬去世8个月后,刘梅接到法院传票,于是就发生文章开头那一幕。
刘梅不理解,自己明明没有错,当时王芬明明好好的去坐车,为何后来会去世?
即便王芬家人心痛之下,想给她找补,才起诉自己,为何不在当时起诉?却要在事发8个月后起诉?
刘梅想了半天,也没想出个所以然。她决定不想,她要应对接下来的诉讼。
1、法庭上,刘浩提交了事发当日监控视频。
第一,刘浩说,刘梅在排队时,把行李箱放在身后,有错在先。
众所周知,很多人排队等着进站,刘梅应该把行李箱放在贴身地方,而不是放在身后。
这样,她如果往前走,箱子还是往前走,可她若是往左走,箱子还在原地方,那刘梅就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如果刘女士在排队时跟老人保持一个安全距离,悲剧就可以避免。
正因为刘梅没尽到注意义务,才导致母亲摔倒,最后去世。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梅的过错导致母亲死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母亲是成年人,她走路时没注意到行李箱,以至于摔倒,母亲本身也有过错。
他们也是通情达理的人家,因此,他们只要求刘梅承担60%的侵权责任。共计62万赔偿。
2、刘梅的辩护律师说,刘梅在这件事上没有过错。
第一,《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刘梅基本上在原地没动。反而是王芬逆行了几步,在第5步时摔倒。
这说明,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安全距离。
刘梅已经63岁,让一个老人在王芬转身时,在2秒内不但自己躲开,还把行李箱挪开,显然有点强人所难。
第二,刘浩送母亲进站,就应该尽到保护老人的义务,可他却自己在前面走,让老人在后面摔倒。
之后,他又让王芬独自坐车,以至于5小时后发病才被送进医院。
第三,从病历上可以看出,当医院提出抢救措施时,家属却拒绝鼻导管吸氧,还停了呼吸机导致氧极速降到31%。
因此,老人的死跟没有继续吸氧有关,而非摔倒。
刘梅在这件事情上没有过错,不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法院审理后认为:要判断刘梅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她对王芬是否有主观故意上损害的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第一,王芬摔倒的地点是车站检票口。一般情况下,人们通过检票口后会直接去坐火车,很少有人从进站检票口逆行。
刘浩和王芬母子却逆行,谁都知道逆行容易跟人发生碰撞。刘浩母子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避让其他人,同时观察周围情况。
可他们却由于疏忽,造成王芬摔倒。王芬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第二,从监控视频来看,事发只有短短四秒,让一个正常排队的老年人做出迅速反应,未免强人所难。
现有证据显示,刘梅并未对王芬做出故意和过失的损害事实。不该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王芬的死让人惋惜,但不能因为她去世,就让原本没有过错的刘梅承担责任。这对刘梅不公平。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刘浩全部诉求。
一审判决后,刘浩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