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大学生参加校园招聘双选会,被校招企业的HR夸赞漂亮,并索要简历,还要上车详谈。女大学生出于礼貌,添加了该HR的微信后,其直言不讳提出他没老婆,想要进一步发展。女大学生认为这是职场骚扰,进行曝光,公司领导:他是单身,有权追求喜欢的女孩。
(案例理由:红星新闻)
手机消息响个不停,田雪看了一眼,又是那家公司的HR马浩明打来的。说心里话,她对马浩明很反感,这么纠缠不休,肯定是不怀好意。
说起马浩明,田雪对求职也产生了一些心理阴影。
校园招聘双选会的时候,她看到有几家满意的公司,就打算去投简历,找一份满意的工作。马浩明正是其中的一家公司的 HR,也在现场进行招聘。
投递完简历后,田雪准备离开时,马浩明叫住了她,不仅主动介绍起公司的基本情况,还反复强调他们公司没有门槛、也不限制专业,招个人力资源工作者兼他的助理,向田雪索要简历。
看到马浩明的样子,田雪很果断的拒绝了,并不打算考虑这家企业。
马浩明并没有死心,邀请田雪上车详谈,说说她的心理期望,并一个劲的索要田雪的微信。
田雪出于礼貌,考虑到马浩明是企业HR,也就添加了微信,万万没想到,这正是她噩梦的开始。
马浩明加上田雪的微信后,先是一个劲的夸赞田雪美丽、漂亮,随后又邀请田雪一起和咖啡。
田雪礼貌性的拒绝后,马浩明直接提出要进一步交流认识,还说他没老婆。
这样低劣的说辞,田雪早就看穿了,马浩明这就是司马昭之心,于是,她把这些聊天记录截图发到网上,让大家避避雷。
很快,有网友留言,说出了她们的遭遇,也是马浩明的一些黑资料。
马浩明问别的女生,你们那边男生多还是女生多?身边单身女孩子多不多,想结婚找对象的那种。
得知马浩明是这样的人,田雪更加确信马浩明就是借着招聘的机会,骚扰女大学生,令人可怕而且过分,她不仅给学校反映了这件事情,还同时求助了记者。
记者找到马浩明公司的领导张杰了解情况。
张杰态度很明确,表示马浩明出身农村,工作很认真,年近30还没有女朋友,家里一直催婚,同事也帮忙给他介绍对象,这是正常的。
马浩明是在双选会结束后看到田雪,对田雪有好感,而且顺路,当天刚好要急着去开会,所以邀请田雪上车详聊,单身男子追求自己的幸福,这是他的权利。
考虑到马浩明做事不成熟,公司已经批评了马浩明。马浩明并没有做出出格的举动,也没有过激的内容,只是想认识一下田雪,哪里不合规,哪里不合法?田雪这么在网络上抹黑马浩明,已经涉嫌诽谤。
至于公司以后还能不能参与高校招聘,张杰的态度很明确,学校不让去就不去了呗。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抛开马浩明校招的身份不谈,他确实有权追求自己的爱情的权利。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婚姻是自由的,马浩明看到田雪漂亮,主动追求自己的爱情,是否拒绝,这是田雪的自由,从这一点而言马浩明似乎并没有过错。
但是,因为马浩明的身份特殊,而且说话过于直接,这才造成了这样的尴尬局面,进退两难。
2、马浩明的行为很容易让人误导为骚扰。
马浩明直接约田雪去车上详谈,还直接说他没老婆,这样的言辞,不误导人才怪。
《民法典》第1010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田雪认为这是对她的性骚扰,完全可以报警求助,追究马浩明的法律责任,让他承担侵权赔偿,这都是田雪的权利。
至于是否追究法律责任,需要根据证据来认定,不能仅仅因为几句聊天记录,就否定马浩明,法律需要讲证据。
3、田雪的行为是否属于诽谤马浩明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诽谤要求的是恶意抹黑,或者歪曲事实,田雪只是根据自己的判断,以及聊天记录提醒大家避坑,并没有抹黑马浩明的意思。
所以,公司所谓的诽谤也不成立,更不可能让田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人物均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
xxn眼里,正常的追求也是骚扰[哭笑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