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特别喜欢各种奢饰品的包,买包就像买零食一样。家里几十只包放在玻璃橱柜,

滨培看法 2024-12-03 21:53:42

上海,女子特别喜欢各种奢饰品的包,买包就像买零食一样。家里几十只包放在玻璃橱柜,女子偶然发现自己的包少了9只,而家里有住家保姆,小偷是怎么进来的?女子越想越怕赶紧报警,然而,民警调查的结果,却令人无法相信!

(案例来自:极目新闻)

林瑶去参加一个酒会,换上精心挑选的礼服,站在镜子前左看右看,很是满意。

她又随手拿起手包搭配礼服,一连试了好几个包,都和身上的礼服不搭。

林瑶上到2楼,2楼房间的一排玻璃橱柜内,有几十个包包,都是林瑶平时买的新品。

然而,当她来到玻璃柜前,一眼就发现柜子里的包少了,由于太多,当时并没有看出来到底少了哪一款。

林瑶拿出单子对了一下,发现少了9只包,全是加价值不菲的高货。

按说,家里从来没断过人,而且门窗没有被损坏的迹象,小偷是怎么进来的呢?

林瑶把保姆刘英叫来,问她打扫房间的时候,有没有发现柜子里的包少了?

刘英装模作样的表示,自己平时只管打扫房间,对雇主家里有多少只包根本不清楚。

其实,说这话的时候林英已经在发抖,因为那9只包就是她偷走卖了。

她以为雇主有几十只包,有的包买回来之后一直放在柜子里,从来就没动过,她拿走几只根本看不出来。

这些包可都老贵了,刘英是知道的,虽然她并不知道哪一款最值钱,但她知道有的包价值几百万。

她每天都要过来打扫房间,看着这些价值不菲的包,刘英的心里多次动过贪念。

原来,刘英之前好赌,并且欠下了十几万的外债,在外地做住家保姆的那点工资根本不够还债的。

她听说上海的工资比较高,在2023年的时候来到上海,经过中介介绍,在林瑶家里做住家保姆,每月工资1万元。

当发现雇主收藏了几十只奢侈品包后,她想起来,前任雇主曾送给她一个包。

那只包她没舍得用,找了一家回收奢侈品的店,把那只包卖了6万多。

想着林瑶有几十只包,拿走几个不常用的,她也不会发现。

刘英联系了之前的二手奢侈品店的杨老板,杨老板又给他介绍了在上海开回收店的孙老板。

刘英和孙老板协商,把包拿来后,看包验证,是真品后给钱。

第一次,刘英得知雇主要出门几天,她偷拿了一只包,利用买菜的机会,送到孙老板的店里。

按照规定流程,出手二手奢侈品时,需要填写承诺书,保证包是自己的,还要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手机号。

刘英当然知道这包是怎么来的,她怕出事,各种信息都是填假的。

而且,她表示只收现金,或者多次转账,转账后删除记录。

孙老板知道刘英填的信息是虚假的,也心知肚明包的来历不明,但贪念之下他还是收下了。

刘英卖了钱,但也担心了好几天,怕雇主发现自己偷窃的事,追究起来,自己不但饭碗丢了,恐怕还要被抓。

事情过了好几天,林瑶一直都没有发现,刘英的胆子又大了,她再次偷偷拿走一只包,还是按照上次的方式卖给了孙老板。

连续两次得手,刘英发现雇主那些包,买了只为了摆放在那里。

后面,在几个月的时间内,刘英分7次偷走雇主9只包,这些包都是大牌新品,而刘英总共只卖了5万元。

林瑶报警后,民警通过调查取证锁定他们家的保姆刘英。

迫于警方的压力,刘英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事发后,孙老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

那么,对于本案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1、保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保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雇主的奢侈品包并出售,数额较大,侵犯了雇主的财产权。

2、孙老板明知刘英出售的包来历不明,仍多次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刑法》第312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刘英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老板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在量刑时会作为从轻情节考虑。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刘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孙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5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文中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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