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子真大!军嫂都敢碰?”河北沧州,男子明知一女子是名军嫂,仍对其进行撩拨,不仅与对方发生了关系,还同居4年之久。军人发现后,念及旧情本想原谅双方,后见军嫂竟为了男子与自己离婚,忍无可忍,与军嫂离婚,而后报警,成功将男子送进监狱!(来源:九派新闻等)
据悉,女子宋某是名军嫂,与军人丈夫吴某2013年结婚后,常年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
起初宋某也没有觉得这有什么,可日子长了,便时常感觉孤独,没有安全感。
2018年,宋某在参加一次聚会时,与工程师张某结识,见张某穿着得体,说话轻声细语,也特别会照顾人,便对张某心生好感。
张某虽然知道宋某是名军嫂,但见宋某长得漂亮,也没有丝毫顾忌,一来二往便与张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
宋某的丈夫吴某因为常年在外,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2021年,在一次回家休假期间,发现宋某接电话总是背着自己,还总是偷偷摸摸往外跑,便对宋某产生怀疑。
随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终于确定自己被戴了绿帽子。
虽然如此,吴某想到时常不能陪伴宋某,对宋某有亏欠,原本想着只要宋某回心转意,便原谅宋某。
可令吴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宋某不但不认错,反而提出离婚。因为吴某不愿意离婚,宋某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将吴某告上法庭。
吴某彻底怒了,最终同意离婚。但转身报警,控告张某破坏军婚罪。
军人是维护国家安全与和平的重要力量,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不仅损害军人切身利益,而且还不利于军队稳定,因而法律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国防法》第59条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依照法律规定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
《刑法》第259条更是明确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张某明知宋某是军嫂,仍与宋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且同居4年之久,法院最终以破坏军婚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对此,网友纷纷表态,有人说判的太轻了!
还有网友表示,一个巴掌拍不响,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还要追究女方的刑事责任!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张某因为破坏军婚罪入刑不冤,宋某婚内出轨又是否构成犯罪?又该承担哪些责任?
1、宋某婚内出轨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因为出轨构成犯罪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破坏军婚罪,二是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259条的规定,破坏军婚罪惩戒的对象系合法军婚之外的第三者。
因而虽然张某与宋某发生不正当关系,双方均知道宋某的军嫂的身份,但是张某构成破坏军婚罪,宋某作为军嫂,并不按照犯罪论处。
《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的重婚、结婚是指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同居的事实婚姻。
具体到本案,虽然宋某与张某发生不正当关系,但是同居长达4年之久,但是双方并没有以夫妻的名义同居,故而宋某也不构成重婚罪。
2、宋某不构成犯罪,但是并不是说不用承担任何担责!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因为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其与吴某的婚姻破裂,吴某作为受害人,依法可以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宋某进行赔偿。
3、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