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心病狂!”河北廊坊,刘某因为手头缺钱,就想通过绑架来快速致富,于是刘某就找到

滨培看法 2024-12-13 23:41:28

“丧心病狂!”河北廊坊,刘某因为手头缺钱,就想通过绑架来快速致富,于是刘某就找到一个套假牌照的宝马轿车在街上来回溜达,终于,在一天清晨,刘某期待的目标出现了。

刘某从后视镜中看到一个小女孩(小胡,11岁),只身一人在街上,于是刘某就立马下车,将小胡掳到了车上,并将小女孩的双手用白色尼龙绳捆上,眼睛也蒙上,迅速开车驶离现场。

行驶到某处大桥时,刘某色从心头起,强行与女孩发生了关系,之后为防止女孩喊叫,强行将女孩的嘴堵住。然后继续驾车离开。

傍晚时分,刘某想和女孩交流,但是女孩却没有了反应,刘某就将砖头放进了女孩的书包,然后把女孩扔进水中。之后再将捆绑女孩的尼龙绳和其他作案工具扔掉,同时把假车牌也扔了。

刘某还和女孩的母亲打电话,要求其向刘某支付10万块,就放了女孩,女孩母亲报警,2日后,刘某被警方抓获。

1.刘某这种人简直就是禽兽,不能称为人,其恶行令人发指,主观意图极为恶劣,必须予以严惩,否则不足以平民愤。

可是,当检察院对刘某提起公诉的时候,刘某竟然还舔着脸为自己狡辩,原因如下:

(一).案发时自己以为女孩被闷死了,而后才将她沉入水底,因此自己不属于故意杀人;

(二).自己没有索取财物的目的,最后也没有从小女孩妈妈手里拿到钱,所以不构成绑架罪;

(三).自己被警方截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当属于自首;

2.可是我们看到,刘某在和小女孩交流没反应后,竟然将小女孩的书包塞满砖头,然后将小女孩抛入水中,其主观目的分明就是故意杀害小女孩,因此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在没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下,对于犯罪人员优先考虑死刑。

那么刘某说的“自首”是否属于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呢?《刑法》中确实规定了,对于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刘某说的“自首”,不属于刑法中定义的自首行为。

刑法中定义的自首行为包括两个行为,即主动投案和如实交待案情,本案中的刘某案发后并没有主动投案,而是警方通过相关证据将其截获,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3.实践中,判处死刑的人员一般指的是,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也就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刑法》中也有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而本案中的刘某,已经完全满足了以上条件,一个素昧平生,往日无怨,近日无仇的小女孩,莫名的被其掳上车,还被其侵犯,之后扔进水中溺亡,足见刘某的主观恶性极大。

同时,刘某在光天化日之下,当街行凶,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最终,刘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我只能说,刘某是罪有应得,死有余辜!

对此,您又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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