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会玩了!”贵州黔南,一女子在拿到夫家彩礼并登记结婚后,竟伙同男友等人设局带丈夫去喝酒、嫖娼,并以此为由进行离婚,然而,事情最终不能如其所愿,结局亮了!
(来源:龙里法院) 事情还要从2024年 1 月份说起,年轻女子林悦在网上百无聊赖地浏览着网页,一则贷款广告突然映入眼帘。
一心想做医美的她瞬间心动,便赶紧联系上了广告中的网友。双方约定面谈,林悦满心期待着能顺利贷到款实现自己变美的愿望。 然而,与网友张强、王铠见面后,他们却给林悦泼了一盆冷水。
两人很遗憾地告知林悦,因她的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
正当林悦满心失望之时,这两人却神秘兮兮地提出了一个惊人的计划。“你可以和他人结婚,领取结婚证后就能获得 10 万元彩礼。婚后我们带男方喝酒、嫖娼,然后你就能以男方有过错为由离婚,还不用退还彩礼。”
这个大胆的提议让林悦陷入了沉思。 此时,林悦的男友赵宇也被卷了进来。一开始,林悦和赵宇都有些犹豫,担心会出问题。
但张强和王铠为了打消他们的顾虑,特意前往他们的住所与之见面。
在这次会面中,张强和王铠信誓旦旦地保证,只要按照计划行事,一定能够顺利离婚。
两人在利益的诱惑下,最终同意届时配合张强、王铠来演这出大戏。 很快,婚恋中介人员刘姐登场了。刘姐带着林悦来到当地某婚恋公司相亲。
林悦竟与孙明相亲成功。
不久后,林悦与孙明办理了结婚登记。所明及其家属满心欢喜地支付了 136666 元现金给林悦作为彩礼。
林悦按照约定,将其中 36666 元作为“中介费”交给了刘姐。这 36666 元的“中介费”被张强等人迅速分配,张强分得 18000 元、王铠分得 8000 元、而刘姐分得 2000 元,剩余部分则被共同消费。 领证当晚,林悦跟着孙明及其家人前往江苏家中。在江苏,孙明对这个新妻子可谓是宠爱有加,又根据林悦的要求支付 47000元为她购买了金手镯、金项链、金挂坠和金戒指。 但好景不长,没过几天,林悦和孙明回到贵州后,林悦竟将孙明留在酒店独自离开。
其间,赵宇以林悦“表哥”的身份与孙明见面吃饭,这让孙明心中的疑虑越来越重。
此外,自办理结婚登记以来,林悦多次拒绝与孙明同居、见面,行为异常得让人费解。
孙明心中的不安的情绪逐渐扩大,他开始怀疑自己是不是陷入了一个精心设计的陷阱。最终,孙明毅然决定到公安机关报警。 警方经调查后,识别出这是一场骗局,将林悦等4人抓获归案。
不得不说,这4人的确会玩,肯定是对法律具有一定了解的情况下,才想出这样骗钱的主意,在拿到钱后,还想要借助法律来完成金蝉脱壳。
还好孙明的防范意识较高,才能及时勘破对方的把戏,拨打报警电话,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林悦与孙明已经进行结婚登记,那么双方之间婚姻的效力如何?
《民法典》第143条、15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公序良俗等条件,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林悦与孙明的婚姻虽办理了合法登记手续,但因林悦等人存在欺诈行为,从民法角度来看,该婚姻可被视为违背公序良俗,理应归为无效婚姻。
2、对于孙明付出去的彩礼又如何处置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若双方未共同生活等,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正常婚姻关系中,彩礼一般在特定情形下才需返还。
但本案因涉及骗婚,孙明支付彩礼是基于被欺诈产生的错误认识,并非正常婚姻意愿下的给付,因此其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
3、林悦四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所谓诈骗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林悦、赵宇等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他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林悦与孙明结婚后会共同生活等事实,隐瞒了其骗婚以获取彩礼的真相,使孙明及其家属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了彩礼,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悦、赵宇、张强、王铠构成共同犯罪。他们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骗婚诈骗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最终,经当地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判处4人3年至3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还要处2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对于孙明遭受的损失,4人同样要予以退赔。
总之,本案的发生也再次为大家敲响警钟,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不义取之,必受其累!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这事多了,我们本队都有,十万彩礼结婚六个月,远走高飞,打官司都没拿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