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坏了!”江苏徐州,男子花100多万元承包了一百亩鱼塘,准备做垂钓园,然而今年还没开钓,鱼塘就惨遭投毒,10万斤鱼全都被毒死了,损失高达60余万!
(来源:百姓关注)
王先生在2022年斥资100多万元承包了百亩地,建起了一个个的鱼塘,养的有武昌鱼、草鱼、青鱼和花白鲢等。
今年11月16日,王先生在鱼塘巡查时,发现有大量的鱼死后漂在了水面上。王先生顿时心急如焚,他找了其他养鱼的朋友,询问了下情况,但无人能给出准确结果。
无奈之下,王先生就取了点鱼塘的水拿去化验。11月26日,化验结果出来了,水中检测出了磷化铝毒素。
而在此期间,池塘中的鱼还在不断死亡,已经超过了10万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0余万元,这对于王先生来说,可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王先生左思右想,并未发现自己与谁结仇了。目前,当地派出所已经立案调查,但结果尚未出炉。
1、投毒之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首先从客观上来讲,投毒之人的行为的确造成了王先生的鱼出现大量死亡,损失高达60万元。
如果投毒之人与王先生有仇怨,那他的行为自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可处3~7年有期徒刑。
但如果投毒之人与王先生没有仇怨,只是为了报复社会,王先生只是他的目标之一,那该行为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还有如果投毒之人就是眼红王先生赚钱,所以想要毒死王先生的鱼,使其亏本,那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可处3~7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投毒之人主观上的不同目的,会导致最终罪名的不同,以及量刑的期间也不同。
目前,王先生表示是没有与人结仇,那投毒之人存在报复社会投毒或者眼红王先生赚钱而投毒的概率较大,所以大概率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罪。
2、如果给投毒之人定罪后,是否还能要求其赔偿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即便投毒之人被判刑,也不会影响王先生请求赔偿的权利。
如果投毒之人能在被判刑之前,积极赔偿并获得王先生谅解的,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即可以减轻处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赔偿损失只是实际损失的赔偿,即10多万斤鱼的价值赔偿,以及因为鉴定水质等费用的赔偿,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眼红和嫉妒别人赚大钱,这想必是很多人都有的思想,这并没有什么问题,可一旦将眼红和嫉妒化为伤害行为,这就触犯了法律。
有网友表示:这种人最缺德,自己没本事还见不得别人好,我家亲戚中就有这样的。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