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到一个算一个?近日一北京大妈出门逛街时,看到干果店两个店员在炒板栗,很香,没打

爱查说社会 2024-12-15 15:43:10

讹到一个算一个?近日一北京大妈出门逛街时,看到干果店两个店员在炒板栗,很香,没打招呼,就拿起一颗板栗塞进了嘴里,结果被板栗烫伤了嘴。事发后,大妈将干果店告上法庭,以店员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要求干果店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秋高气爽的周末下午,街上热闹非凡,干果店里飘出阵阵香气,吸引了不少路人驻足,店主正忙着给刚出锅的板栗装盘,准备摆到店门口的玻璃柜台里,这时,一位穿着朴素的大妈走进店里,东张西望地打量着货架上琳琅满目的干果。

大妈慢悠悠地在店里转悠,时不时拿起一包干果仔细端详,又放回原处,店主正忙着整理货品,没有太在意这位顾客的举动。

突然,大妈注意到柜台上刚摆好的一盘板栗,香气四溢,令人垂涎,她伸手拿起一颗,也不问价钱,就直接放进嘴里,可是刚咬了一口,她就发出一声惊叫:"哎呀!好烫!"

原来这盘板栗刚出锅不久,温度还很高,大妈的嘴唇被烫得通红,立刻肿了起来,她痛得直跺脚,眼泪都快掉下来了。

店主听到动静赶紧过来查看情况,发现大妈擅自品尝了刚出锅的板栗,顿时有些无奈。

"大妈,您没事吧?这板栗刚出锅,温度很高,不能直接吃啊。"店主一边解释,一边想找些冰水给大妈冷敷。

但大妈却突然变了脸色,指着店主大声责骂:"你这店主太不负责任了!卖这么烫的东西也不提醒顾客,害我烫伤了,你得赔偿!"

店主被这突如其来的指责弄得有些懵:"大妈,我们并没有邀请您试吃啊。这板栗是刚出锅准备卖的,您自己拿来吃的,我们也没想到会这样..."

大妈却不依不饶:"什么叫我自己拿来吃的?你们摆在柜台上不就是让顾客品尝的吗?现在我受伤了,你们必须负责!"

店主试图跟大妈讲道理:"大妈,我们理解您的心情,但是您也有责任啊。这板栗明显是刚出锅的,温度高是常识。而且我们并没有邀请您试吃,您擅自品尝也不合适..."

但大妈根本听不进去,情绪越来越激动:"你这是想赖账?我告诉你,这事没完!你们必须赔偿我的医药费,还要赔精神损失费!"

眼看双方争执不下,店主只好报警求助,很快,警察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经过调解,大妈暂时平静下来,同意先去医院检查。警察建议双方冷静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大妈带着医院的诊断证明再次来到干果店,要求店主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总计5000元。

她坚持认为店家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店主则重申,刚出锅食品温度高是常识,且店里没有邀请顾客试吃,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大妈一纸诉状将干果店告上了法庭。

大妈的代理律师强调,作为普通消费者,大妈看到柜台上摆放的板栗自然会认为这是可以品尝的样品。律师指出店家未在明显位置标明食品温度,是严重的疏忽,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干果店的辩护律师则反驳道,他的当事人是小微企业,勤恳经营,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他强调店家并未邀请消费者试吃,大妈擅自品尝造成的伤害应该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律师还指出,要求每样商品都标注温度对小微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合理的负担。

法官仔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查看了相关证据。经过慎重考虑,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大妈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干果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原告擅自品尝未购买的食品,且该食品明显为刚出锅的热食,温度较高是常识。原告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对自身造成的伤害负主要责任。

被告作为经营者,虽然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并未邀请顾客试吃,也未违反任何明确的法律规定,考虑到被告是小微企业,不应苛求其承担过重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也建议经营者在日后的经营中,可以采取一些简单有效的措施,如在柜台附近放置"小心烫伤"的提示牌等,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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