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费县,某大学老师晚上带3个学生外出吃饭,返回学校的路上时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4人均意外死亡。事发后,学校回应此事称,学生当时都没有请假。网友们质疑称,难道没请假是学校免责的理由?
(来源:潇湘晨报)
据了解,涉事学校是某大学的分校区,在校师生约有4500人,涉事老师是学校专升本教师,3个学生当中疑似有一女生。
有知情网友称,事发当天晚上,涉事老师带着学校3个学生外出吃饭,可返回学校的路上时车子却因翻沟里导致4人死亡。
事发后学校对学生宿舍加强了管理并在学生宿舍张贴告示牌称,要严格做好晚归登记,超过晚10:30进楼需登记,出楼需联系学校负责人,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外出。
学校回应此事称,学生离校前没有向学校请假,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1、对于学校的回应,网友们好像并不买账。有网友质疑称,难道学生没有请假是学校推卸责任的理由么?不是老师邀约他们会赴约么?学校肯定是难辞其咎的。
但也有网友认为,大学生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看待此事?
首先,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后果的,因驾驶员主观上是过失的,属于过失犯罪。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也就是说,即便涉事老师当时没有喝酒,只要其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一半的责任,都会被定性为交通𦘦事罪,但因其也已经死亡,所以不用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次,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代表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具体而言,只要事发时老师没有酒驾或者醉驾,保险公司就会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才会由老师个人承担。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在保险额度不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会要求在老师的遗产范围内,来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最后,学校是否要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就要看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老师是否属于在履职过程中所造成的后果了。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比如说,涉事老师当晚值班,其趁这个时候带学生出去用餐的。这也是履职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又比如说,老师通过自己的身份让本应请假才能外出的学生,不用请假就驾车带着学生外出,那就是学校管理上存在过失所造成的损害了。以上两种情况,学校都难辞其咎,理应要承担责任。
但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还是可以向存在重大过失老师的遗产中,予以追偿的。
3,那么大家认为,学校存在过错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