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男子来到一家中医馆,找了一位失足女,两人正准备进行违法行为,不料房门被民警敲响,男子落荒而逃,他强行打开8楼的隔离窗户,不顾失足女的劝说,就翻越了护栏,谁知失足掉到4楼,失去了生命,事后男子的家属起诉酒店和中医馆,要求赔偿70万余元,法院的判决却让令人拍手叫好。 (来源:株洲中院) 朱大来到一家中医馆,这可不是一家普通的中医馆,而是一家有失足女的地方,他对这里已经很熟悉了。 来到这里,他轻车熟路就找了一位失足女,然而开了一间房。 他所在的地方是8楼,也是一家酒店,只是8楼的17间房都被中医馆承包了。 在别人看来,这里就是一家正规的中医馆,没有人想到这里会有男女之间的违法行为,朱大来到这里,总是很放心。 但这一次,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为此失去了生命,当时,他和失足女正要进行违法行为,此时门口传来一阵嘈杂的脚步声。 朱大耳朵一竖,明显听到外面是民警的声音,他一愣,紧张了。 可怎么办呢,要是被发现了,他的面子往哪里搁呀! 他可不想因为这一次的事情毁了自己一世的英明,他静静地竖着耳朵听着外面的动静,希望民警不要敲他的房门。 可朱大这一次不走运,很快民警就敲他的房门,朱大的心跳都加急了,紧张得汗珠子直冒。 不行,他可不能就这样失去名声,他得想办法赶紧逃离这里,他环顾了一下房间的布局,目光落在窗户那里。 眼下要逃离这里,只能从窗户逃出去,他慌慌张张就去开窗户,这里可是8楼啊,当他开打开窗户,失足女往下看了一眼。 本来她还想跟着朱大一起逃跑的,可她一看,就不敢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了,只要一失足,肯定是没有挽救的余地。 她很害怕,就拉着朱大,他不停地摇头,让朱大不要冒这个险,这实在是太危险了。 但朱大是个爱面子的人,这个时候,他只想着逃跑,他什么话都听不进去,他更不顾眼前的危险。 他打开窗户之后,马上就翻越护栏,可就在这时,他脚下一滑,坠落下去了,吓得失足女当时就尖叫起来。 此时房间门也被民警打开了,他们晚来了一步,朱大的悲剧已经开始了,他们来到朱大坠落的4楼,赶紧将朱大送往医院,但一切为时已晚了,朱大失去了生命。 发生这样的事情,朱大的家属就找到酒店和中医馆,他们认为,中医馆本就应该是一个正规的地方,却从事着男女之间的违法行为,所以中医馆本身就是有很大的问题的,他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朱大的家属还认为,酒店作为一个经营场所,但酒店的设备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酒店也得承担赔偿责任。 朱大的家属要求两者进行赔偿70万余元。 那么朱大家属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 朱大的家属认为中医馆从事的是违法行为,中医馆本身就是有过错的,这个说法在理。 《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中医馆来说,他们从事的违法行为,作为经营责任者,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2、 朱大的家属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个说法不在理。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酒店,他确实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到本案当中,窗户是有隔离的,而且有护栏,失足女也进行了劝阻,他们对朱大作出的行为是无法预料的,所以朱大家属的说法并不在理。 3、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朱大的行为本身就是从事违法行为,并且他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他本身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朱大家属的诉讼请求,朱大家属进行了上诉,但二审维持了原判。 对于这个判决,你有何看法?(朱大为化名)
湖南株洲,男子来到一家中医馆,找了一位失足女,两人正准备进行违法行为,不料房门被
滨培看法
2024-12-16 21: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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