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一年轻漂亮的已婚女主播,收了粉丝的打赏后,被公司要求和粉丝搞“暧昧”,

闻书识焉 2024-12-17 21:19:39

河南南阳,一年轻漂亮的已婚女主播,收了粉丝的打赏后,被公司要求和粉丝搞“暧昧”,女主播尝试了一段时间后,因家人反对提出辞职,不料公司以违约为由,一纸诉状女主播告上法院,索要违约费共计10万元。(来源:环球网)   晓楠(化名)长相甜美、能歌善舞,结婚后,她凭借自己的优势,入职了一家传媒公司,签订了3年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晓楠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直播服务,但对于色情、暴力的内容有权利拒绝。   入职以后,在公司的运营和晓楠个人的努力下,她很快收获了一批忠实的粉丝,甚至有人为了抢榜一大哥,频繁的为她打赏。   公司的运营看到后,为了能够挽留的住客户,直接要求晓楠和粉丝暧昧聊天,并且专门提交了一套相当低俗的话术,要求晓楠照着执行。   晓楠虽然心有不愿,但又迫于公司的要求,只能按照规定了尝试了一段时间。另一边,晓楠的老公发现她和粉丝暧昧的聊天记录后,直接和晓楠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并要求晓楠立刻辞职。

晓楠为了保全家庭,只得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的请求。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辞职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公司没有权力进行干涉。   但是,公司看到这么大棵摇钱树突然没了,显然是非常不乐意的,遂一纸诉状将晓楠告上了法院,要求晓楠赔偿损失费共计10万元。   公司称,根据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双方之间签订的是三年合同,任何一方中途违约,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现在晓楠违约在先,所以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   晓楠辩解称,合同中约定没有色情内容,但公司却强制她做违法的事,所以是公司违约在先,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公司能够打赢官司吗?

很显然是不能的。   根据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虽然双方之间签订了合同,但前提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现在公司要求晓楠与粉丝暧昧,显然违背了大众的良俗认知,故晓楠有权利拒绝。   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求。那么你们如何看到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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