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观察:辽宁,刘某撞见老婆和情人出轨,不但不生气,竟然还趁机大赚了一笔。刘某在电子厂打工,一天下班后,他在员工宿舍撞见老婆与工友缠绵。
于是气不打一处来,冲进宿舍狠狠地扇了老婆两个耳光,并且表示要报警。
工友王某担心警察来了事情会越闹越大,以后再厂子里也没有颜面见人了,于是好说歹说求刘某私了。
都说家丑不可外扬,刘某想了想,如果真的报警了,那么以后还怎么在厂子里继续工作,不就成了大家的笑柄了吗?考虑再三,刘某决定答应私了。
可没想到的事还在后面,就是因为这所谓的私了,刘某变本加厉的一次次向向王某要钱,不然就用报警相要挟。
王某先后一共给刘某12万余元,可刘某仍然狮子大开口,王某不堪重负,终于选择了报警。
根据警方调查,事发当晚,刘某到厂里找老婆时没找到,无意间听人说,看到自己老婆在和别人在一起,于是来到员工宿舍。
正好撞见老婆从24岁的工友王某的宿舍出来,刘某当即非常生气,冲进宿舍质问二人,当时王某表示,两人确实有亲密的举动,但并没有发生实质关系。
刘某火冒三丈,抬手一拳往王某脸上打下去,然后又狠狠地扇了老婆两个耳光,随即走出了宿舍。
刘某思来想去越想越气,决定把此事告诉丈母娘,让她来主持公道。三人来到老人家面前时,老人家觉得此事不宜张扬,又带着三人回到厂区宿舍。
一进宿舍门,做错事的女儿和工友王某立马双膝跪地,低头认错。尽管如此,刘某还是不能消气,执意要报警。
听到要报警,也有妻室的王某慌了,连忙表示坚决不能报警,不然大家以后都抬不起头来。于是,双方协商王平付8000元给刘某息事宁人。
接下来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刘某收到王平转账的8000元后,仍未解心头之气,再次向王某索要索10000元,王某不想生事,分别两次转账5000元到李某微信,并让刘某保证到此结束。
可是刘某出尔反尔,一次酒后又和老婆提起这件事,两人原本心平气和地互相调侃,不料老婆无意间说王某年轻,“那方面”比刘某强多了,这让刘某怒火中烧。
酒过三巡的刘某,气冲冲的给给王某打电话,再次变本加厉的索要8万元,否则就把这件事告诉他的妻子。
王某害怕他真的告诉自己的老婆,担心事情败露东窗事发,可是手头也真的拿不出那么多钱来,于是给刘某写了6万元欠条,并且将两万元现金送到刘某手上。
原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不料,刘某还是不肯善罢甘休,再次打电话给王某,向其索要剩余钱款,这次王某终于忍无可忍,不堪重负的选择了报警。
最后,刘某和妻子两人因均涉嫌敲诈勒索被当地刑事传唤,目前,二人已被当地依法刑拘,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猫眼窥天下 深度点评
这起案件真是峰回路转,原本是受害人的刘某最后竟然成了嫌疑人,原本是嫌疑人的王某最后反倒是先报了警。
对于刘某的遭遇,只要是一个男人都可以理解,自己的老婆和别人发生关系,尤其是在北方,这种“戴绿帽”的行为真是奇耻大辱,不管发生在谁的身上都不可饶恕。
原本刘某是值得大家同情的,可是刘某后来的做法真的不讲信用,明明已经答应互相私了,却还一而再再而三的敲诈勒索,最终亲手将自己送到派出所。
对于王某来说,看似倒霉至极,但其实是一个不负责任,亵渎爱情的人。自己明明有妻室,家里一儿一女过的很幸福,却还跑去外面偷腥,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那么,刘某夫妇的这种敲诈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怎么判决呢?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敲诈行为的话,那么自己应当主动地记录对方的一些信息,然后进行报警处理。
大家一定要记住,只要是达到了3000元以上的话,那么即可构成犯罪的,尽早的报警追回货款的可能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