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甘孜,一女子爱上了已婚男子,最终成了对方的情人。女子的母亲多次劝说,可女子为了当好男子的情人,竟与母亲反目成仇,甚至与男子合谋将母亲杀害。目前,就女子与男子的量刑问题,控辩双方发生了激烈争执。控方要求严惩,辩方认为有积极赔偿且取得谅解,应当从轻处罚。
(来源:极目新闻)
男子所某有家有室,但当他看到年轻漂亮的女子四某时,心中还是产生了一丝悸动。他不管不顾对四某展开了追求,而四某虽然知道所某有家室,但仍被所某迷得神魂颠倒,最终二人发生了不该有的关系。
按理说所某有家室,却在外又找了女人,本应该低调行事,可所某与四某经常高调结伴出行,期间还有诸多暧昧举动,这事很快就在小镇上传开了。
所某的家人为此大闹了一番,认为所某的行为十分丢脸,可所某却明确表示,他对四某是真爱。
而四某的母亲德某是一位勤劳、朴实的妇女,她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女儿竟然会与所某这样有家室的男人纠缠在一起。
为了阻止这段不伦之恋,德某多次要求四某离开所某,为此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然而这些争吵却像一把双刃剑,不仅没能让四某回心转意,反而让四某越来越疏远。
在案发前,德某因为看四某不顺眼,再次发生争吵,四某带着怒气约了所某在一家温泉会所附近见面,二人的脸上没有了往日的温情,取而代之的是阴沉和决绝。
后二人共同密谋,要让徳某永远都阻止不了二人在一起,彻底摆脱徳某这颗“绊脚石”。
案发当晚,所某悄悄携带了一把锄头潜入了德某家中,趁着夜色,在二楼楼梯口处,所某挥舞锄头,多次砸向德某的头部。
德某因为惊恐和疼痛,不慎从二楼摔下,最终失去了生命。
此案很快传遍了整个小镇,警方经调查确认了凶手就是所某和四某,紧接着二人就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了公诉。
在庭审现场,气氛紧张而肃穆。控辩双方围绕着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展开了激烈的交锋,而庭审的焦点则集中在作案工具、致死原因以及两人的罪责上。
控方指出:
徳某是四某的亲生母亲,却因为阻止四某与所某的不正当关系,遭到四某与所某的密谋杀害,此行为过于恶劣,对社会影响极大,应当予以严惩。
但辩方指出:
此事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应当与社会上的故意杀人案件区别对待。况且四某与所某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是可以减少40%以下基准刑的。
那四某与所某会被判处死刑吗?
首先,按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镇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后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如果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四某做了所某的情人,其行为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徳某对其进行阻止,并没有任何过错。
反倒是四某不听劝阻,多次与徳某因琐事争吵,甚至主动邀请所某密谋杀害亲生母亲,其主观恶性极大。
不过,四某杀害母亲不仅是因为其阻止自己与所某在一起,而且还有二人平时也会因为琐事闹矛盾,所以四某与所某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与在社会上进行报复杀人不同,影响并没有那么恶劣。
因此,在适用死刑时确实需要慎重考虑。
其次,辩方提出赔偿并取得谅解,这一情节对案件的结果也至关重要。
在量刑指导意见中,有坦白情节的,则会按照坦白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确定从宽的幅度,一般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对于能积极赔偿并且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不过对于一些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行为,应当从严掌握。
如果四某与所某积极赔偿,并且取得了被害人其他家属的谅解,那这个的确需要考虑在内。
综上,四某与所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没有问题,至于是否执行死刑,还是有点难度的。死刑立即执行应该是不太可能,但死缓却有可能,甚至还有可能是无期徒刑。
目前,因为控辩双方的争执过于激烈,法院不得不休庭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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