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老人吃饭时,把一颗肉丸直接吞下,卡在喉咙上导致窒息死亡。老人家属为此报

爱波尚克 2025-01-12 15:51:40

广西北海,老人吃饭时,把一颗肉丸直接吞下,卡在喉咙上导致窒息死亡。老人家属为此报警要求追究保姆的过失致人死亡责任,公安机关不立案后,家属又把保姆和家政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1.7万元。保姆:老人不是第一次吃肉丸了,这就是场意外,他有什么过错?

吴阳一大早就起来忙碌,收拾完房间卫生,就赶紧按照菜谱给李大爷准备早餐。按照营养合理的要求,吴阳做了青菜,现包水饺,还有一颗乒乓球大小的肉丸。

早餐准备就绪后,吴阳把李大爷扶上轮椅,从卧室推到餐桌前,然后到了一杯温水,这才端出早饭。

按照惯例,吴阳先把饭菜拍照发到家属群,让李大爷的子女们放心,然后给李大爷腿上铺好毛巾,戴好围兜,还善意的提醒李大爷小心饭菜烫,慢慢吃。

趁着李大爷吃饭的空当,吴阳这才去收拾卧室,铺床,打扫卫生都是家常便饭。

刚收拾了两分钟,吴阳就听见李大爷发出不舒服的声音。他赶紧撂下手头的活,出来看看李大爷怎么了?

看李大爷的样子像是噎住了,吴阳赶紧给李大爷拍背,还问李大爷是不是呛住了?

李大爷无法回应,背靠在轮椅上,头向后仰着,吴阳赶紧给李大爷顺咽喉和胸部,但依然无济于事。

看着情况紧急,吴阳拨打了120,还第一时间给家属通知,这期间,吴阳还一直按压李大爷的胸部,试图努力缓解李大爷的情况。

十来分钟后,李大爷的儿媳赶回家,帮着把李大爷抬到床上,继续按压胸部,但还是没有任何缓解。

又过了几分钟,医护人员到来,实施了急救措施后,把李大爷送到医院住院治疗。

经过几天的抢救,李大爷还是无法清醒过来,医院也下达了死亡通知书。从医院的诊断结果来看,李大爷是因为咽下食物导致呼吸道梗阻窒息死亡。

李大爷的儿子认为,这一切都是吴阳疏忽大意导致的,作为保姆照顾老人不细心,这才导致死亡,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因此报警求助,要求追究吴阳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警调查李大爷家的监控发现,吴阳准备好早餐就去打扫卧室卫生,李大爷自己把肉丸直接吞下,并没有咀嚼。咽住以后,李大爷喝了一口水,还是不行,吴阳也及时出来给李大爷拍背。

民警认为,李大爷这就是一场意外,吴阳无法预料,也不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李大爷死亡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立案标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到民警不立案,李大爷的儿子又提起民事诉讼,认定吴阳存在过错,没有把肉丸切成小块,发现情况后,也没有科学的救治,因此索赔51.7万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按照人身损害责任的计算方式,吴阳应该赔偿李大爷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过计算,至少51.7万元。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吴阳这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发生的过错,他所在的家政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先行赔偿李大爷的损失51.7万。

吴阳和家政公司非常委屈,他们认为他们尽到了应有的义务,李大爷自己吃饭不小心,他们能有什么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吴阳表示,李大爷不是第一次吃肉丸,以前都吃的好好的,而且家属也没要求把肉丸切成小块。

李大爷自己吃饭不咀嚼,这才发生意外,凭什么要他赔偿?他安全按照要求照顾李大爷,并没有违规之处,不存在过错,不应该赔偿。

目前,案件在2025年1月9日开庭审理,法院表示择日宣判,吴阳到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让我们静待审判结果。

大家觉得吴阳应该赔偿吗?他到底是否存在过错呢?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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