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在酒后前往足疗店按摩放松,本想缓解一下疲惫,却没想到竟因此丧命。在一次朋友聚会后,男子李明喝得有些醉意,但还是决定去附近的足疗店享受一下按摩服务。在按摩过程中,李明突然感到不适,开始呕吐。女技师见状,担心出问题,连忙提醒李明这里不能过夜,并建议他离开。然而,女技师刚走出包厢,李明就突发疾病猝死。事后,李明的家属认为足浴店有责任,要求给个说法。足浴店老板为了不影响生意,私下里与李明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32万。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李明家属在拿到钱后,又一纸诉状将足浴店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6万。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信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晚,李明和几位好友相聚在一家餐厅,畅谈生活琐事,享受着难得的闲暇时光。酒过三巡,李明已有些微醺,但兴致仍然高昂。
聚会结束后,他拒绝了朋友们送回家的提议,坚持要自己走走,散散酒气。
走着走着,李明路过了一家足疗店,看着店内温馨的灯光和醒目的招牌,他心血来潮,决定进去享受一下按摩服务,缓解一下身体的疲惫。
走进足疗店,李明被安排进了一个包厢,一名年轻的女技师很快走了进来。
她熟练地为李明准备着按摩所需的用品,同时询问着李明对按摩力度和部位的要求。李明躺在沙发上,闭着眼睛,享受着女技师轻柔的按摩手法,心中感到无比的惬意。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按摩的进行,李明突然感到一阵恶心,随即开始呕吐起来。
女技师见状,连忙停下手中的活计,关切地询问李明的情况。李明摆摆手,示意自己没事,但脸色却越来越苍白。
女技师心中有些不安,她担心李明在店内出事,会影响到店里的生意。
于是,她再次提醒李明:先生,您这里可能不太舒服,我们店里不能过夜,您还是赶紧回家吧。
李明勉强点了点头,但身体却丝毫动弹不得。
女技师见状,只好先离开包厢,去叫来了店里的其他工作人员。当他们回到包厢时,却发现李明已经没有了动静。
众人惊慌失措,连忙拨打了急救电话。然而,当救护车赶到时,李明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
李明的家属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认为足浴店对李明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他们找到了足浴店的老板,要求给个说法。
足浴店老板也感到十分委屈,他认为李明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所了解。而且,在李明出现不适时,店里的女技师也及时提醒了他,并建议他离开。
如今李明不幸猝死,与足浴店并无直接关系。但为了不影响店里的生意,足浴店老板还是决定私下里与李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他们32万。
然而,这笔赔偿并没有让李明家属感到满意。他们认为,足浴店作为经营场所,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李明出现身体不适时,足浴店应该及时将他送医治疗,而不是让他独自留在包厢内。因此,他们决定再次将足浴店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李明家属认为足浴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在本案中,足浴店是否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
从事实来看,当李明出现身体不适时,女技师及时提醒了他,并建议他离开。
作为非专业人员,女技师并不能准确判断李明的病情严重程度,也不能强制将他送医治疗。因此,在这一点上,足浴店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李明家属认为足浴店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而,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李明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对自己的身体健康情况有明确的认识。他在酒后选择前往足疗店按摩放松,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李明对自己的死亡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足浴店老板提出,他们已经与李明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按约定赔付了32万余元。如今李明家属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足浴店赔偿70万余元,这对足浴店老板来说有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李明家属在已经获得32万赔偿的情况下,再次提起诉讼要求高额赔偿,确实存在利用足浴店老板担心影响不好的心理之嫌。
综上,法院审理认为,足浴店在李明出现身体不适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已经与李明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按约定赔付了款项。
李明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情况有明确的认识,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明家属的诉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