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驾驶一辆土方车,拉着一车的砂石在国道上行驶,走过一个路口时,执勤交警要求男子到检查站接受过磅检测。可是男子却没听交警的指挥,径自把车开到了石料厂,而且还打开液压系统开始卸车。交警再三阻拦都没拦住。男子直接用榔头把车厢挡板打开,车上砂石直接滚落了一地。之后民警对男子以构成妨碍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处拘留6日的处罚。男子不服,把民警告上法院。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下午三点多,男子徐某驾驶土方车在国道上行驶时,一处公安局执勤点的交警认为徐某的车上可能存在涉嫌违法改装及超载的情形,于是就要求男子到前方的检查站接受过磅检测。
就这样,交警在前面开车,一路带着男子准备进入检查站。但是就在交警指挥徐某进入检查站时,徐某却没有停下来,直接开车走了。交警一路尾随徐某的车,进入了一家砂石厂。
进去之后,徐某竟然直接打开了液压装置,准备开始卸货。交警要求徐某立即停止,可是徐某却仍不听从指挥,从车上直接拿了一个榔头下来,把车厢挡板直接打开了。
就这样砂石滚落了一地。要查证徐某是否属于超载已经不可能。很快民警也赶到了现场,经过确认之后,民警认为徐某的行为属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于是民警便对徐某处以6日的行政拘留。但徐某很不服气,直接就把民警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对其处罚。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赋予公安机关对上道路行驶的非法改装以及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查或处罚的法定职责。
徐某在执勤交警依法要求其停车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测称重时,应当配合检查工作,而不是擅自驾驶车辆离开,并且擅自强行卸载车厢内的砂石,导致称重工作无法进行。
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还具备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此,民警对徐某依法作出的处罚合理合法,并无不当,对徐某的诉求应予驳回。
徐某还是不服,立即又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法院,徐某表示:
1.案发当天,执勤交警对其执法不规范,存在明显的辱骂和殴打行为,严重损害公民的人身权。
2.一审法院判决明显有失公允,有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看出徐某在交警现场执勤依法停车接受检查时,擅自开车前往砂石料场,过程中不顾执勤警察的阻拦以及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强行卸载车厢内的砂石料,导致无法进行称重检测。
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但尚未达到刑事处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形,应予处罚。
根据交警提供的视频录像来看,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徐某主张的交警执法过程中存在辱骂行为,徐某提出交警暴力执法,辱骂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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