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一女子为了方便,临时占用了他人的车位,车位主人发现车位被占后,给女子打了10多个电话。可女子一开始说会尽快挪车,但最终连人都未出现。车位的主人一怒之下,用胶带将女子车牌号上的C改成了O,这导致女子被交警队罚了2000元,驾驶证还被记了12分。
(案例来源:福山区融媒体中心)
事发当天,张婷突然接到闺蜜的电话,对方约她一块出去逛街吃饭,张婷立即答应了下来,并开车前往。
由于闺蜜挑选的地方是条商业街,周末人流量非常大,张婷找了半天也没找到车位,于是她把车开到了商业街后面的一个小区,找了个空位就停了过去。
随后,张婷和闺蜜一块逛街,到了中午二人又找了个地方一起吃饭。
然而正当张婷和闺蜜吃得尽兴时,桌上的手机突然响了起来。张婷看是个陌生号码就没接,可是对方却不屈不挠打个没完,张婷只得接了起来:“请问,您找谁?”
对方是一位男士,他彬彬有礼地说:“您好,我看您的车停在了我的车位上了,能麻烦过来挪一下吗。”
张婷立即回道:“行,那您等会儿,我离那有点儿远,一会就过去。”
在挂断电话后,张婷继续和闺蜜吃了起来,打算等吃完饭再去挪车。可那位男士等了20多分钟,都不见张婷过来挪车,无奈之下只得再次给张婷打去了电话。
张婷吃得正香,看到那位男士再次打电话过来催,开始觉得不耐烦了,所以直接将电话给挂断了,后来更是直接关机了。
在吃完饭后,张婷慢悠悠地来到停车点挪车,发现那名男子不在,于是就直接把车给开走了。
然而张婷回到家后没多久,她就收到了一条处罚信息,称张婷因为恶意篡改车牌,被扣12分,罚款2000元。
张婷大吃一惊,立即下楼查看,这才发现自己的后车牌上的字母C被人用白色胶带封上了口,原本的辽C变成了辽O。
张婷气坏了,认为这肯定是那名男子干的,于是就打电话过去质问对方。
可男子并未承认,还说是张婷占用了自己的车位,现在还倒打一耙,被罚了活该。
张婷气愤不已,坚持认为是那名男子遮住了车牌,所以选择了报警。
1、张婷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
首先,张婷未经男子同意,临时占用男子的车位,这侵犯了男子的合法权益。
其次,张婷明明答应很快来挪车,但却拖了一个多小时,这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虽然现有法律并未直接针对张婷的这种拒绝挪车的行为进行规制,但从公平原则角度来看,张婷应当向男子支付占用车位的费用。比如:4元/小时或6元/小时等。
2、遮挡车牌一事该如何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事件中,张婷的车牌号是被人给篡改的,但是张婷在开车前并未做好检查的义务,所以她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也就是说,即便这个车牌是被人改动的,那张婷也有失察之过,所以还是要对张婷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能确定篡改车牌的是男子所为,那么男子也要面临处罚。
虽然张婷占了男子的车位是张婷的不对,但男子可以采取合法手段维权,可现在男子采用恶意涂改张婷车牌的行为,使得张婷受到处罚,那男子也存在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能确定是男子所为,就可以对男子的恶意涂改他人车牌的行为,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最后,占用他人车位是不道德的行为,如果是临时占用,在被通知后应当及时去挪车,毕竟人家给你停车是情分,不给你停车是本分,谁也不能强求。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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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么知道是男子干的?为啥不是某个路过的淘气的小学生?
用户10xxx96
漂亮,手艺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