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理赔也是拼了!河北沧州,女子倒车时,不慎将丈夫的左脚跟压伤。医生说丈夫伤的很

午夜游民 2025-02-21 16:33:23

为了理赔也是拼了!河北沧州,女子倒车时,不慎将丈夫的左脚跟压伤。医生说丈夫伤的很严重,后续治疗还需要一大笔钱。丈夫想到车辆已经购买了商业保险,于是就去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女子为全责。岂料,等男子去找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男子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故拒绝理赔。男子无法释怀,为获得理赔只得将妻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在一年前,男子孙某带着妻子王某参加宴会,期间,孙某喝了一些酒,返程时由王某驾驶机动车。

王某开车技术一般,不过一路上虽然心惊胆,好在也顺利到了停车场。

来到停车场后,孙某提前下车准备指挥王某倒车入库。

岂料,王某因为操作失误,车轮压到了孙某的左脚跟。

后经医院进行检查,医生表示孙某伤的挺严重的,后续需要一大笔钱治疗。

孙某突然想到,自己的车购买了商业保险,便想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于是,孙某来到交管部门,让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中,王某负全部责任,孙某无责。

可是等孙某带着事故认定书,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孙某不符合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范围,故拒绝理赔。

孙某对这种解释无法理解,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妻子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孙某被妻子开车压伤脚后跟,是否有权利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也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具体到本案,孙某作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2.保险公司称孙某不属于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有何依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关于“第三者”的定义是: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第三方受害人。

比如,甲开车与乙的车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或乙的车辆受损,这里的乙就是“第三者”。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具体到本案,孙某是该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也就是投保人。事故中导致投保人受伤,自然就不符合“第三者”,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3.法院怎么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对孙某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时查明,孙某依法购买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商业保险,均在保险期限之内。

另结合交管部门出具的故事认定书,王某因操作不当,导致孙某受伤为既定事实。本次事故中,王某为实际驾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故法院认为,孙某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12.4万元。

对此你怎么认为?

0 阅读:45
午夜游民

午夜游民

少看一些八卦,多看一些世界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