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男子下午在路上遛弯时,女子推着婴儿车从身边经过。男子见四周无人,随即尾随其后,露出下体对女子进行羞辱。女子见状大怒,对男子一顿指责。男子随即逃逸。事后,女子对此事无法释怀报警,2天后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女子以强制骚扰为由对男子提起上诉,法院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男子张某1999年生人,整日游手好闲,让其父母头痛不已。
6年前的一天下午,张某一个人在无名小路上遛弯,正巧在这个时候,女子程某推着婴儿车从张某身边经过。
张某见程某孤身一人,又观察四周无人后,胆子也大了起来,于是便开始尾随程某。
尾随期间,程某并没有发现异常。
张某见程某始终没有反应,胆子更加大了起来。行经一处相对偏僻的路段时,张某开始对程某进行言语上的调戏、侮辱。
因为程某还推着婴儿车,出于安全的考虑,程某并没有回应,只想着快步离开这里。
岂料,程某的一再妥协,让张某越发嚣张起来,竟然当着程某的面露出下体。
程某怒不可遏,见张某年龄也不大,于是对张某一阵训斥。张某心虚逃逸。
程某回到家后,对此事依旧无法释怀选择报警。两天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综上,公安机关对张某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置完成后,公安机关依法向报警人反馈处置情况,告知处理结果和后续处理措施。
事后,程某还是不解气,又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怎么判?
法院审理时查明,结合上诉人程某的陈述,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寻求刺激,发泄性欲,以其他方法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虽然并没有向公安机关自首,但是考虑到张某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对此你怎么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