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严打期间刑场上,几名警员正举枪瞄准跪成一排的死刑犯,其中一名犯人出于求生的本能,激动的站起身向后张望,最终,脱不了被击毙的结局。 这看似残酷的一幕,背后却是那个特殊时代社会治安的真实写照,也是1983年全国“严打”行动的一个缩影。 1983年全国“严打”,全称是全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从1983年8月持续至1987年1月底,整整历时3年5个月。 这场行动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牵头,组织各级公安厅(局)、检察院、法院和司法机关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堪称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回溯到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结构转型,矛盾凸显。“文革”结束后滋生犯罪分子,破坏治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知青回城带来就业压力,1979年城市待业人口达历史最高点,犯罪率上升,新经济成分出现、人员流动频繁,旧治安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新环境。 在立法方面,1979年7月6日,新中国第一部刑法法典正式颁布实施。这部法典虽然对可判处死刑的罪行进行了规范,但在实施初期,执法人员缺乏经验,存在执法偏轻偏宽偏疏的情况。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系列恶性案件的发生成为了“严打”行动的导火索。1979年9月9日的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事件,交警制止青年抢夺螃蟹引发混乱,一些人趁机攻击民警、阻拦车辆、抢夺群众财物、侮辱妇女,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1983年2月12日,王宗坊和王宗玮盗窃时开枪伤人后流窜作案、犯下罪行。1983年6月16日,呼伦贝尔盟喜桂图旗8名闲散人员酒后杀人并犯多种罪行,凶杀案震惊全国。 此外,还有广州市滨江东路袭击杀害民警的“滨江路事件”、北京火车站自杀性爆炸案、“北海公园事件”等,各类恶性案件频发,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 1983年“严打”的对象十分明确,包括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子、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等多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的犯罪分子。 “严打”行动经过了精心的准备阶段。1979年11月,彭真在全国城市治安会议上提出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的思路。 1983年7月,邓小平在听取公安部部长刘复之的汇报后,明确表示要组织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1983年8月25日,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严打”正式拉开帷幕。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决定,将多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确定为打击重点,部分罪行可判死刑。 整个“严打”行动分为三个战役。第一战役从1983年8月至1984年7月,重点打击流氓犯罪分子和流氓团伙,摧毁了大量犯罪团伙,缴获了众多枪支弹药和凶器,群众积极参与,提供了大量检举线索,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被迅速打压下去。 在这一战役中,“二王”被成功击毙,极大地鼓舞了人心。第二战役从1984年8月到1985年12月,使“严打”斗争向纵深发展,打击最严重的犯罪分子,加强政治攻势,瓦解犯罪分子。第三战役从1986年3月起,以反盗窃斗争为重点,不搞全国统一行动,边打击边防范、边建设,逐步过渡到正常状态。 “严打”行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团伙成员87.6万人,全国共逮捕177.2万人,判刑174.7万人,劳动教养32.1万人。刑事案件发案总数明显下降,社会治安的非正常状况得到改观,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社会治安趋于稳定。 然而,在“严打”过程中,由于部分法律条文不够完善,如“流氓罪”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一些在现代社会看来不构成犯罪或罪不至死的行为被重判,甚至出现错判的情况。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1997年新的刑法通过,取消了“流氓罪”。 1983年全国“严打”行动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行动,它在短时间内有效遏制了犯罪活动的猖獗势头,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它为后来的社会治安治理和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既能看到当时党和国家整治社会治安的决心和力度,也能从中汲取经验,不断完善法治体系,为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1983年,严打期间刑场上,几名警员正举枪瞄准跪成一排的死刑犯,其中一名犯人出于
上瓦州杭
2025-02-28 17: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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