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已婚男子中午到一舞厅跳舞,怎料,因心脏急性缺血性,突然晕倒、死亡。事后

梦幻星辰语 2025-03-05 19:56:05

辽宁鞍山,已婚男子中午到一舞厅跳舞,怎料,因心脏急性缺血性,突然晕倒、死亡。事后,家属耿耿于怀,认为涉事舞厅是“黑三曲”舞厅,长期有人从事有偿陪侍,男子是受有偿陪侍人员和过度黑暗灯光的干扰、刺激才突发疾病去世,向舞厅索赔50余万元,法院这样判!(来源: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据悉,数月前的一天中午,已婚男子谢某买票到一舞厅跳舞,谁料在舞池内,跳着跳着突然晕倒、死亡。虽然经诊断谢某是因急性缺血性心脏病死亡。 但是谢某的家属难以释怀,认为涉事舞厅是群众口中所说的“黑三曲”舞厅,长期有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谢某是受舞厅内有偿陪侍人员和过度黑暗灯光的干扰、刺激,造成其心脏急性缺血性死亡,要求舞厅赔偿,未果后将舞厅告上法庭,要求舞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余万元。 法庭上,谢某的家属还表示,接到派出所谢某在舞厅死亡的通知后,便赶到舞厅,发现舞厅经营活动尚在进行中,没有因有死者而停止娱乐活动。 事发后,自己已经报警,要求办案机关查清事实。在谢某死亡后,多次与舞厅沟通未果,无奈起诉舞厅。 面对谢某家属的控诉,舞厅表示自身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辩称:第一、谢某家属称谢某死亡原因是受有偿陪侍人员和过度黑暗灯光的干扰、刺激,造成心脏急性缺血性死亡,全是谢某家属的主观臆断,提交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支持。 第三、舞厅平时专门准备了心脏急救药物。事发后,舞厅将舞池门口堵住,不让其他顾客进入,第一时间拨打110、120电话,也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谢某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死亡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怎么判?舞厅要不要承担责任呢? 本案属于生命、健康权纠纷。 《民法典》第1002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具体到本案,判断舞厅要不要承担责任,其实关键是看舞厅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有又是否与谢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具体到本案,虽然谢某家属认为谢某是受舞厅内有偿陪侍人员和舞厅内过度黑暗灯光的干扰、刺激,造成其心脏急性缺血性死亡,但是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并未采纳。 舞厅作为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谢某家属提供的证据显示,舞厅的工作人员周某、王某在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称,接受过急救培训,但记不清了。 法院认为谢某突发疾病晕倒死亡时,舞厅未采取急救措施,未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且与谢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综合考虑舞厅的过错,法院酌情认定舞厅赔偿谢某家属3万元损失,判决舞厅限期赔偿谢某家属3万元损失。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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