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一女子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摩托车上路,在遇到一红衣女子骑电动车转弯时,女子为了避让不慎撞上了另一辆电动车,由于女子未戴头盔,所以她摔出去时头部着地导致颅脑严重损伤,在送医救治35天后不幸死亡。后交警认定女子主责,红衣女子次责,另一电动车车主无责。女子家属则将红衣女子,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索赔100多万元。可红衣女子感到十分冤枉,她称自己在前方正常行驶,是女子车速太快没控制住才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双方没有任何接触,女子的死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来源:半岛晨报)
25岁女子小兰的家庭情况十分糟糕,其母亲是个盲人,生活几乎不能自理;父亲是癌症晚期,家里为了给父亲治病,几乎掏光了积蓄;弟弟正在上大学。
事发当天早上7点左右,小兰匆匆忙忙骑了一辆银色摩托车出去上班去了。
当小兰行驶到一条双向道路时,同方向且在前方行驶的一辆电动车突然左转,小兰为了避让电动车,她立即向右转向,谁知竟与路边正常行驶的另一辆电动车相撞,小兰和电动车车主一起摔在了地上。
由于小兰的车速太快,而且她当时并未佩戴头盔,所以小兰在摔倒在地后,其头部与地面发生多次撞击,瞬间失去了意识。
事故发生后,交警和救护车很快抵达现场处理,而小兰则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虽然对小兰做了手术,而且手术也成功了,但小兰还是在抢救35天后不治身亡。后经诊断,小兰的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
交警队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调查,发现小兰在骑摩托车前喝了酒,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此外,小兰驾驶的摩托车是租来的套牌摩托车,且小兰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
最终,交警队认定,小兰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突然转向的红衣女子熊某承担次要责任,被撞的电动车车主不承担责任。
在处理完小兰的丧事后,其家人则将熊女士、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多万元。
熊女士对此不服,她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因为自己当时是在小兰的前方行驶,且已经提前打了转向灯,而从头到尾就未与小兰的摩托车发生过碰撞。
此外,熊女士认为小兰既然无证驾驶就不该上路,更不该酒后开车,所以小兰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而自己应该无责。
租车公司则认为,公司只提供租赁服务,至于小兰是否酒后开车、是否套牌,公司没办法进行监管。小兰出事故完全是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所致,故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则认为,交强险部分可以赔偿,但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由小兰自行承担。
那么在这场悲剧中,究竟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首先,小兰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摩托车,这已经构成了3项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22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小兰在驾驶摩托车之前就已经喝了酒,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71毫克/100毫升,属于酒后驾驶。
此外,小兰在无证的情况下,驾驶套牌摩托车上路,这无疑增加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因此,小兰应当为自己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致死,承担一定的责任。
其次,熊女士在驾驶电动车时突然转弯也存在过错。
我们在驾驶电动车变道或者转弯时,都应当先注意观察周围交通情况,待到安全时再进行变道或者转弯。
熊女士虽然提前打了转向灯,但其从最右侧车道变到最左侧车道过程中,势必会影响正在直行的小兰,最终导致了小兰因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因此,小兰虽然存在诸多违法行为,但熊女士亦存在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与小兰与唐某相撞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无接触事故。
第三,租车公司主要的合同义务是确保车辆的安全。
在租车公司把车租给小兰后,只要不是车辆问题引发的交通事故,均由车辆使用者本人来承担。
租车公司表示车辆出租后,无法做到实时监管,这点并没有问题,符合常识。
因此,租车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兰承担70%的责任,熊女士承担30%的责任,租车公司无责。熊女士需赔偿小兰的家属40多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