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患了感冒,到一家中医诊所去治疗,医生给他右侧臀部打了一针。岂料,第三天

清风徐来心情 2025-03-26 06:27:32

重庆,男子患了感冒,到一家中医诊所去治疗,医生给他右侧臀部打了一针。岂料,第三天,打针位置肿得老高,且疼痛难忍。随后,诊所将男子送去大医院治疗。医院确诊男子右侧臀部感染化脓。为其安排了手术,并缝了14针。事后,男子联系媒体向该诊所讨要说法。医生解释说:皮下脂肪太厚,药进不去,才出现这样的情况。还称男子要的赔偿太多,给不起,让他走法律程序。 2月19号,何先生感觉身体不舒服,有感冒的症状,想着有病趁早治疗,少遭罪,于是,就一家中医诊所去问医。 诊所的贾医生为何先生做了一番检查后,表示没什么大问题,就是个感冒,打点针、吃点药就好了,接着,就给他开了两天的注射针剂。 当天,就在何先生的右侧臀部打了一针,打完针后,何先生身体也未出现什么不良反应,就回家了。 可第二天,打针的地方就冒出个小包包,他赶忙跑去诊所,向贾医生询问情况。 贾医生看后,称没什么问题,随后,又在他的左侧臀部打了一针。 可到了第三天,情况急转直下,何先生的右侧臀部不仅肿得老高,还红通通的,每走都钻心地疼,且开始化脓,可左侧臀部却好好的。 何先生疼痛难忍,接连几天都去找贾医生询问情况,可贾医生一再说,没什么问题。 何先生咬着牙,挺到了25号,发现右侧臀部根本没有好转,情况更为严重。 贾医生也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赶紧把何先生送到了大医院去治疗。 医生看后,直接安排拍片检查,随后,诊断是右侧臀部软组织感染、右臀部脓肿。 赶紧给他安排了手术,在臀部划开一道大口子,把里面的脓水吸出来,足足缝了14针。 何先生没想到,就因为一个小感冒,竟遭了这么大罪。他只能在医院躺着,也不能出去工作了,这可如何是好? 虽然诊所已经垫付了1万多的治疗费,但一直没给出其他说法,何先生气愤不已。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何先生联系了媒体。记者了解到何先生的遭遇后,来到了该中医诊所。 接下来贾医生的解释,差点没让记者惊掉下巴。 贾医生满脸无奈的对记者说:我从医这么多年,真的头一回碰上这种情况,我猜想他是皮下组织太厚了,那个药走不进去! 随后,贾医生可拿出了诊所所留存的处方签,可上面却只有林可霉素一种针剂,跟何先生手里的处方签完全不一样。 何先生手里的处方签上面明明白白写着注射了林可霉素和利巴韦林两种药品。 对此,贾医生是这样解释的:为了让何先生和医生交代打过什么药,方便接下来的治疗,就写给他这个处方,恰巧当时他和何先生都在气头上,他先写了一个林可霉素,因为情绪激动,没多想,随手就写下了利巴韦。 但何先生却对此说法不认同,他向记者亮出在高新区公共服务局在12345上的回复,上面清清楚楚的写着注射的药品是林可霉素和利巴韦林两种。 贾医生这下有点慌了神,又改口说是自己在卫健委调查时,一紧张写错了,翻来覆去就强调只给何先生注射了林可霉素。 最后,他表示:诊所已经出了治疗费和护工费,可何先要的赔偿实在太多,诊所也无能为力了,何先生若不满意,就走医疗鉴定或者诉讼程序。 这件事曝光后,有网友说:不管大病小病,还是要去医院,毕竟医生是读了6年本科出来的。外面的蹩脚江湖郎中不晓得在哪里学的,大炮打蚊子。 还有人调侃:没扎到你的坐骨神经,已经算你很幸运了!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本案中,何先生在中医诊所打针后出现臀部严重感染、脓肿的情况,明显受到了损害。 诊所需要证明自身及其医务人员无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本案里,诊所和患者手中处方签内容不同,若能证明诊所存在对处方签进行伪造、篡改等违规行为,就可直接推定诊所存在过错,不仅要对何先生的损害负责进行赔偿,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6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 目前,诊所和何先生持有的处方签不一致,何先生又一次向卫健委投诉。 卫健委投诉后,有职责对此次事件展开调查,帮助何先生解决问题。 信源—《重庆天天630》-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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