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男子把车停在门口,挡住大爷的去路,大爷鸣笛催促,男子恼羞成怒的吼道:“等一等会死啊?”,没想到,就这脱口而出的一句话,接下来发生的事,把他吓得不轻。
“滴滴滴”,身后传来的鸣笛催促,让范玉林不禁眉头紧蹙,不胜其烦。 他回头一看,鸣笛车竟然是一辆老年代步车,心里更是气不打一处来。 在他看来,这些老年人就是倚老卖老,为老不尊,不在家好好待着,到处乱串。 然后,就要求社会给他们提供方便,上车要求让座,不守规矩乱插队,一不顺心就大庭广众教训人。 可当有利可图时,身上也有劲了,腿脚也灵便了,挤破脑袋往前冲,超市里抢打折商品,一个老年人顶俩年轻人。 现在倒好,自己就是在小区门口停个几分钟,接上老婆就走,这一会老年代步车都等不了,一个劲的催不停。 范玉林有了逆反心理,你却催我越不给你挪,我看你能把我咋地?
没想到,老年代步车的鸣笛声却此起彼伏,不绝于耳,气的范玉林摇下车窗,大吼一声:“稍等一下能死吗?” 他哪里知道,老年代步车里的包大爷,身体不适,想去医院问诊,听到范玉林的叫嚣和辱骂,他顿觉急火攻心,身体更加难受。 他下了车,踉跄着走到范玉林的副驾位置,打开车门坐了进去。 这可把范玉林吓了一跳,他也就敢扯嗓子喊两句,不敢跟老年人针锋相对,剑拔弩张,如果对方顺势往地上一躺,那自己就摊上大事了。 所以,看到包大爷坐自己车里了,他的嚣张气焰也熄灭了。 他再定睛一看包大爷的脸色,顿时直冒冷汗,因为,包大爷脸色苍白,直冒虚汗,有气无力,显然不是身体健康的人。 这可把他吓得不轻,这老爷子这是讹自己来了吗?
没等他开口,包大爷有气无力的说:“我身体不舒服,要去医院瞧病,你既然挡着我的车走不了,那你就马上送我去医院,要是把我耽搁了,你负不起这个责任。” 范玉林闻听,直冒冷汗,他这个后悔啊,刚才置什么气啊,给包大爷让路不就完了吗,这下好了,赖上自己了。 关键是,看包大爷的脸色,可不是装的,他气若游丝,虚弱不堪,真讹自己,那就有嘴说不清了。 包大爷是个教书育人的老师,他文质彬彬,知书达礼。 他觉得,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范玉林的出口成脏,也很不合时宜,自己马上去医院看病他却死呀活呀的,简直是岂有此理。 范玉林一下子软了,他赶紧跟包大爷赔礼道歉,但好像已经晚了。
也不知道包大爷是被范玉林气的,还是病情严重了,脸色越来越不好,捂着胸口,气喘吁吁。 吓得范玉林赶紧报了警,同时打了救护车。 包大爷被送到医院,确诊为严重的心脏病,需要立即进行搭桥手术,手术费高达20多万元。 包大爷家属不依不饶,认为是范玉林的辱骂,刺激了包大爷,所以,他应该赔偿所有的医药费。 范玉林一听,心都哆嗦了,真是怕什么来什么,还真赖上自己了,他认为这是讹诈,果断拒绝,包大爷家属,一纸诉状,把他告上法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包大爷的医药费,范玉林需要赔偿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包大爷家属,要求范玉林赔偿,就要证明包大爷的心脏病,和范玉林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而同样,范玉林拒绝赔偿,就要证明对于包大爷的心脏病,自己不存在过错。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范玉林认为,包大爷本身就有心脏病,准备去医院求医问药,并不是和自己发生矛盾后,才导致的,所以,他不存在过错。
2、包大爷家属认为,范玉林违规停车,拒绝让路,还出言不逊,如果包大爷及时就医,也不可能这么严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所以,包大爷即使有病在身,但病情加重,范玉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赔偿医药费。
3、法院驳回了包大爷家属的诉求,但范玉林违规停车和骂人行为,还是要受到治安处罚。 法院认为,包大爷心脏病由来已久,不是因为和范玉林的争执导致的,心脏手术和范玉林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了包大爷家属的诉求。 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机动车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至200元罚款,并可以拖车处理。 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范玉林违规停车,并且辱骂老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道路交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受到5日拘留,和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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