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已退休十几年,没有具体办事经历,所以对兄弟校友会与会者的发言无感,当时也未提任何意见。 可是今年3月中旬,我帮一个北京亲友办在五指山购房的房产证,没想到有一条规定:必须自2018年4月12号以后,在海南住满183天才有资格在海南购房并办房产证。 就是这一条规定,让我和北京亲友跑断了腿。 首先,北京亲友必须花好几百元在北京办全权委托我代理办房产证的公证书,周期是一周,我北京亲友至少得跑两次,然后还得快递寄给我。我收到委托公证书后,到五指山市某派出所办理,周期也是一周,但我跑了两次仍办不下来。因为我亲友在海南住的4次中,其中一次只有离去的时间,没有来海南的时间,必须我亲友自证。我亲友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好不容易找出几年前因疫情困住海南期间的消费凭证,才证明他在海南住够了183天,派出所才开出了证明,我亲友才有了办房产证的资格,我也帮亲友办房产证的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 于是我常想,要么海南不取消限购买房,既然取消了,为什么还要留一个必须在海南住满183天的尾巴?这个规定合理吗?有必要吗?是不是哪个领导一拍脑袋作出的规定?总之,经过这件事,我才真正理解了那次联谊会上,兄弟校友会与会者所提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