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税合计1700多万元!宿迁某物流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税与罚-何观舒律师 2025-04-15 16:14:28

价税合计1700多万元!宿迁某物流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暂不予行政处罚 #宿迁#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宿税稽一处〔2025〕XX号 宿迁市威X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302XXXXXXXXXX) 我局(所)于2024年7月29日至2025年4月7日对你(单位)(地址:宿迁市宿城区XX镇XX村X组XX号)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6年-2017年向下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4份,金额14580760.97元,税额2478729.43元,价税合计17059490.4元。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核查、电话联系、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仍查无下落,结合征管信息系统及你单位银行账户查询,你单位对下游企业开具的发票存在大额未收款、资金回流及资金异常情况,认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1份(金额14356914.81元,税额2440675.59元),发票开具后走逃(失联)。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相关要求,认定你单位开具的1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4356914.81元,税额2440675.59元)为虚开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三)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议暂不予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五年四月七日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宿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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