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王某为买房耗尽积蓄,历经周旋以100万谈下市价125万的房子。交税时,

花开富贵有余 2025-04-18 11:28:52

河南商丘,王某为买房耗尽积蓄,历经周旋以100万谈下市价125万的房子。交税时,税务系统却按125万计税,王某质疑,工作人员称是系统评估价。王某反问能否按125万卖给税务局,工作人员愣住。 据商丘广播电视台4月7日报道,男子王某,为了能在商丘这座城市里有个属于自己的小窝,那真是拼了命了。 多年来,他省吃俭用,一分钱掰成两半花,就为了能攒够买房的钱。不仅如此,他还四处跟亲戚朋友借钱,东拼西凑,好不容易才凑够了买房的积蓄。 王某在商丘的房产市场里转悠了好久,就像一只无头苍蝇,到处乱撞。终于,他看中了一套房子,那房子位置不错,周边配套设施也挺齐全。 他打听到,这房子在市场上的标价是125万元。王某心里盘算着,这价格有点高啊,得跟卖家好好讲讲价,说不定能省下不少钱。 于是,王某就开始了漫长的讨价还价之路。他每天没事就往卖家那儿跑,跟卖家磨破了嘴皮子。一会儿说房子这有问题,一会儿说那有瑕疵,反正就是想让卖家便宜点。 卖家一开始还挺硬气,说这价格已经很低了,不能再降了。可王某哪肯罢休,他软磨硬泡,今天送点小礼品,明天说点好话,把卖家烦得不行。 这一来二去,卖家也实在扛不住了,终于松了口,答应以100万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王某。王某那叫一个高兴,感觉自己像是中了大奖一样。 他赶紧回家,把积蓄都拿出来,又四处跟亲戚朋友借了点钱,好不容易才凑齐了这100万元。王某心里那叫一个美,感觉自己离拥有一个温暖的小窝又近了一步。 可谁知道,这麻烦事还在后头。王某高高兴兴地拿着相关材料去税务局交税,想着交了税,这房子就算是彻底到手了。 可到了税务局,工作人员一看材料,说这套房子的系统评估价是125万元,得按照这个标准来交税。 王某一听,顿时就懵了。他赶紧跟工作人员解释,自己跟卖家谈好的价格就是100万元,怎么税要按照125万元的标准来交呢?这不是坑人吗? 工作人员却一脸淡定地说,这是系统根据房子的地址、面积等基础信息自动评估出来的价格,就是这么规定的。 王某哪肯罢休,他反问工作人员:那我能不能把房子以125万元卖给你们税务局,你们也按照这个价收税呢? 工作人员被王某这么一问,一下子愣住了,不知道该怎么回答。王某感觉自己像是被耍了一样。 王某越想越气,他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他开始四处打听,看看有没有人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是怎么解决的。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呢? 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系统按照评估价125万元计税,而王某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王某申报的计税依据100万元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是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 但这里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无正当理由。从王某的角度来看,他提供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这就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 所以税务机关在核定税额时,应该充分考虑这些证据,不能仅仅依据系统评估价来计税。 如果税务机关不顾王某提供的证据,强行按照125万元计税,这就可能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因为王某已经提供了能够证明实际成交价的证据,税务机关没有理由不予以采纳。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税务机关滥用职权,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赔偿等权利。 王某作为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说明自己的实际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税务机关应该认真听取王某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 王某也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100万元计税。如果税务机关拒绝,王某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应该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利,确保税收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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