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近几日出台的强奸罪认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尤其是对于全国范围内的强奸案件,种类繁多,很多案件在事前事中都是双方欢愉的,事后女方反悔了,就去报案了。
各种各样的理由都有,比如说谈好了彩礼,结婚时却没有给足彩礼钱,女方就反悔了,男方不愿意分手,女方就说男方强奸了她。
又比如说谈好了房产,结婚时却没有给房产,女方就反悔了,男方不愿意分手,女方就说男方强奸了她。
又比如说男方花了很多钱把女方培养成人才,想要结婚而女方不愿意了,女方就说男方强奸了她。
各种各样的理由,还有很多很多。
澳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都会先看证据,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女方在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之前,已经以利益交换为条件,达成了一致的口头或者书面的意思表示,而后却以强奸的理由反告男方强奸的,那么就会判女方诬告陷害罪或者诈骗罪。
个人观点:我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比较合理。大家觉得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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