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男子偷拿女邻居放在屋门口鞋盒的备用房门钥匙后,多次非法入室并分别在女邻居的卧室和卫生间安装摄像头,被房东质问时,男子还嘴硬不承认。女邻居报警后,男子被判刑。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男子薛某出生于1988年,初中肄业,早年从老家安徽到当地务工。在上海务工期间,薛某租住在离公司不远的某出租屋。
女子孙某是薛某的邻居。平时二人的关系并不熟,但各自回家或者外出见到对方时,都会礼貌的的向对方点头、打招呼。
孙某因平时工作比较忙、经常会有丢三落四习惯等原因,平时会将一把出租屋的房门钥匙,悄悄放在门外一个鞋盒里备用。
孙某自认为,一般没人会翻她的鞋盒。可她不知道的是,薛某因见孙某年轻貌美,一直都在通过房门猫眼的方式,观察她每天回家和出门打开房门时的身影。
2024年7月,孙某与朋友晚上喝酒回家时,因平时随身携带的房门钥匙丢失了,不得已,从鞋盒中取出存放的备用钥匙。
当时孙某还想着,得亏是自己留了一手。
可不曾想,孙某从鞋盒取出房门钥匙时,刚好被邻居薛某通过房门的猫眼看到了。
重新配了房门钥匙后,孙某又在鞋盒放了一把备用。几天后,薛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在下班回家时,偷偷看了一下鞋盒。
确认自己可以随时拿到孙某房门钥匙后,为了偷窥孙某的隐私,薛某在网上购买针孔偷拍摄像头。收到货前,薛某曾多次到孙某的出租屋踩点、确认可安装的位置。
收到货后,薛某最终决定将摄像头安装在孙某平时睡觉的主人房内的隐蔽角落。
8月4日,薛某见孙某未曾发现,愈发胆大,遂又将摄像头安装在孙某出租屋卫生间的洗漱台下方处,拟进一步偷拍其隐私。
次日早上,孙某起床在家上厕所时,发现摄像头。将此事告知房东后,房东通过走廊监控确认薛某前一天进过孙某的出租屋。估计此时,房东还想给薛某一次机会,让其主动去向孙某赔礼道歉、请求原谅。
可谁料,薛某还是嘴硬称,摄像头不是其安装的。房东将此事告知孙某后,孙某向房东要来监控视频并立即报警处理此事。
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又通过确认摄像头的来源以及信号接收端是薛某的手机。固定证据后,公安机关随即传唤了薛某。
薛某见已证据确凿,没再否认此事。但认为,其行为只构成违法,最多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款规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粗看之下,薛某的辩解,貌似没什么问题。可公安机关却掏出几段监控视频并质问薛某称:“你进入的是谁的出租屋?”
这时薛某才反应过来,原来其还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而且,是多次侵入。
据此,检察院认为,虽然孙某对出租屋没有产权,但其承租后,有使用权,不要说是薛某,房东未经孙某允许也不得随意进入。即薛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第1款明确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5年1月,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薛某提起公诉且不建议对其缓刑。
法院这样判:
第一,薛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亦无异议。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即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薛某的罪名予以确认且认定薛某具有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情节,接下就是对薛某具体量刑的问题。
第二,虽然薛某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情节,但鉴于其具有多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且未能获得被害人谅解。
因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薛某作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予以采纳。即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第三,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据此,法院还判定没收薛某的作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