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走路没保持安全距离被判7万[笑哭][笑哭][笑哭] 以后走路都应该买个保险[发怒][发怒][发怒] 2024年,山东青岛中院调解了一起行人相撞纠纷,王某因未保持安全距离需赔偿刘某7万元。以下是案件详情: 某日,刘某与王某在李沧区某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刘某在前边走边接听电话,期间突然转身往回走,与后方的王某迎面相撞。刘某当场倒地,后经检查为右股骨胫创伤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8845.16元。 法官调取监控记录后分析认为,刘某在前方无突发情况的状态下突然转身,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过错,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赔偿刘某7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行人安全距离”的法律界定,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未明确规定。法院依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刘某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禁止行人中途倒退、折返的精神,王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最终形成“七三开”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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