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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行人安全距离”案件中主次责任比例是怎么划定? 网络报道:青岛市李沧区

青岛中院”行人安全距离”案件中主次责任比例是怎么划定?

网络报道:青岛市李沧区法院韩庭长介绍化解“社会矛盾”典型案例:在前面走,并打电话的刘某突然转身往回走,与后面走的王某相撞,刘某摔倒受伤,住院医治花费18.8万元。后刘某诉王某于法院,法院认为后面走的王某未与前面走的刘某保持“行人安全距离”,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经过法官多次反复调解,王某支付7万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这个“三个效果”相统一的优秀案例一发布,网络上热搜。“行人安全距离”成为热词。

青岛法官在判断前后行人之间过错时,似乎类比了机动车追尾情形:前面的车急停,后面的车没有“保持距离,注意刹车”,追尾相撞,创造了“行人安全距离”。在责任划分上,前车急停是主要原因,后车未注意保持距离是次要原因。所以,前面的刘某转身回走,是摔倒致伤的主要原因,后面的王某没有注意保持“行人安全距离”是次要原因,由此确定过错大小。

个人认为,案例所述情形生活中常见,一方受伤而双方协商不成,诉诸法院,法官如此划分过错大小并无问题。只是将原因创新为“行人安全距离”让社会大众觉得可气可笑,而且认为王某向刘某赔偿7万元,太多了。 因为如果王某紧贴刘某,刘某转身都不转不了,反而不可能相撞摔倒,所谓“行人安全距离”就不成立!

事实上,法院如果按一般过错原则来判定,如果不能确定王某步调快,惯性大,但一时未能注意刘某转身回走,与之相撞,那王某存在过错,虽然是摔倒致伤次要原因,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调解处理并无问题。如果王某只是正常速度步行,刘某突然转身回走,与王某相撞摔倒受伤,这很可能只是一场意外。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让王某承担10%的责任也是可行的。

再退一步,即使认定正常速度步行的王某存在过错,刘某转身为其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王某似乎至多承担20%的责任才算公平。实际情况是法官说服王某赔了7万元,接近过错比例约4:6,有点过了。不过,调解结案当事人愿意也无可厚非。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评论列表

观棋
观棋 5
2025-05-10 23:23
什么玩意儿
七月新番战国明月正在新更
七月新番战国明月正在新更 4
2025-05-10 23:39
视频已出,被网谣歪曲了。自己去看了再说吧。
旷野牧星
旷野牧星 2
2025-05-10 23:23
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进行拓展,但不能创造法律,行人不是车辆,不适用于道交法,而是适用于《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