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有国际刑事法院,为什么还要成立国际调解院? 打个比方。 张三与隔壁老王闹了矛盾。 那么接下来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张三和隔壁老王打一架,一是张三和隔壁老王找个中间人说和,一是张三到法院起诉隔壁老王。 打一架的后果显而易见,双方可能都会挂彩,某一方甚至有被送走的可能。那么一个小的矛盾,可能引发人命关天的悲剧,显然不是上策。 而诉讼呢?又要请律师,又要准备各种证据材料,然后是开庭、辩论……终于一审出结果了。这一套漫长流程下来,耗时耗力不说,有可能双方都不接受一审结果,于是继续上诉。二审、三审、终审,三、五年时间就过去了。 调解显然是最优解。双方在调解人面前,互诉委屈,互道原因,然后你退一步,我退一步,最后道个歉,补个偿,双方握手言和,既不影响感情又省时省力。 其实国与国之间的事,,与张三和隔壁老王之间的事,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那么为什么有了国际刑事法院,还要设立国际调解院,是不是就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