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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15岁男生见同班女生智力低下又总是给自己传纸条、写情书,于是动了歪心思

河南濮阳,15岁男生见同班女生智力低下又总是给自己传纸条、写情书,于是动了歪心思,随后在一天午休时,将对方骗到自己宿舍内,不顾对方的反抗强行与对方发生了关系。结果悲剧了,最终获刑2年3个月。(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悉,1年前,15岁的阿文(化名)在某中学就读初三。16岁的阿娟(化名)则是阿文的同班女同学。

由于阿娟智力低下,还总是在上学时给阿文穿纸条,说喜欢阿文,阿文便动了歪心思,在一天中午,在学校午休时,将阿娟骗到男生宿舍,强行与阿娟发生了关系。

结果,事后没几天,便案发。

强奸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奸淫妇女的意图,客观上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难以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犯本罪一般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具体情节恶劣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本罪的刑事追责的年龄是年满14周岁。即不满14周岁犯本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年满14周岁犯本罪的,则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虽然阿文未成年,但案发时已经15周岁,已经达到了刑事追责的年龄,案发后,警方便以涉嫌强奸罪将阿文抓获。

阿文被抓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选择认罪认罚。

又经鉴定阿娟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被评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精神疾病妇女缺乏正常的意志,不能正确辨认自己的意志和行为,如果明知其为精神疾病妇女,仍与对方发生关系,不管对方是否同意,都按照违背对方的意愿处理。

警方调查完毕后依法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检方审查后认为阿文明知阿娟系精神发育迟滞的妇女,仍使用暴力及哄骗手段与其发生关系,构成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不过考虑到阿文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减轻处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阿文有期徒刑2年至2年6个月。

面对检方的控诉,阿文庭审上没有任何异议。

阿文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是认为阿文系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认为,阿文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与被害人阿娟系同学关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父母常年外出打工,学校与家庭具有一定责任,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怎么判?

法院除了查明前述事实外,另查明了解到阿文与爷爷奶奶生活,其父母常年外出务工,对其疏于管教,且阿文的法律意识淡薄,才导致阿文失足犯罪。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减轻处罚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法律规定相符,亦予以采纳。

认为,综合全案,阿文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其不学法、不懂法,同时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缺少对孩子的日常教育和监管,没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观念。

希望阿文吸取此次教训,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本着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阿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阿文犯强奸罪,有期徒刑2年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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